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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省省属和宝鸡咸阳汉中安康商洛五市事业单位招聘笔试重要提示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5-30 23:19:50


2017年陕西省省属和宝鸡咸阳汉中安康商洛五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6月3日举行。为了更好服务报考者、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报考者须知

1.请报考者于5月30日至6月2日24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报考者参加本次招聘的重要凭证,请报考者妥善保存,以备笔试、面试等环节使用。

2.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报考者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今年是身份证换证高峰期,请报考者考前认真检查身份证有效期,考试之日前过期者需办理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入场后,按照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考场为违纪。

3.报考者应在考试前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报考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4.报考者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和橡皮。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5.报考者进入考场时,须严格按规定接受安检和就坐。请报考者自备手提袋,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先将个人物品放置在考场物品存放处,后接受安检并在规定座位就坐。开考后报考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6.本次考试试题均为两个科目合订本,两个科目考试连续进行,中间不间断。开考前,先发放试题合订本和第一科答题卡,第二科答题卡于第一科考试结束前5分钟下发。医疗卫生类的6个岗位试题为合订本,请报考者根据所报岗位类别选择答题内容,否则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承担。岗位类别参见准考证上“报考部门及考试类别”一栏的相关内容。

试卷发放后,报考者须严格按照试卷报考者注意事项和答题卡作答须知执行。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8.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将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替考、电子作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请广大报考者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资讯。

10.考试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查验报考者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报考者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报考者实行检查;暂扣报考者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制止和处理报考者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报考者继续参加考试;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报考者,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法律法规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和答案。对违反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向报考者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报考者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防止他人抄袭。

3.《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预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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