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人需求,根据天津市《和平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津和党【2015】10号)文件精神,决定为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公开招聘8名编外人员,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确定聘用的环保局编外人员与指定单位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常住户口,适合男性;
2.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8月1日——1997年7月31日出生);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奉献精神,并需自行解决上下班交通和住宿问题;
7.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7.在读的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8.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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