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位于桂林市金鸡路1号,是信息产业部与广西区共建校校。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四条 学校前身为桂林电子工业学院,2006年2月经教育部同意,更名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代码:1059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机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区教育厅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方案;
3、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主要依据。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九条 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包括所填报的志愿顺序)。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一个分数级差(3-10分),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考生身体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与应届生同标准。
第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招生除外)。
第十四条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正常方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生源充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超过当地计划的5%,考生成绩须高于第一志愿最低录取线60分(满分为900分时须高于100分),同时考生须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中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中外校际交流项目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我校今年与爱尔兰卡罗理工学院、爱尔兰考克大学、法国大学技术学院及英国考文垂大学开展校际交流项目,涉及电子、机械、计算机、管理等学科共8个专业。具体招生信息见招生简章。
第六章其 他
第十七条 2006级学生收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标准如下:
①公共基础课、文化基础课、公共任选课78元/学分;
②非艺术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90元/学分;
③艺术类基础课、专业课213元/学分。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9000元/人,其他专业预收5000元/人。
2、应用型本科各专业10000元/生·学年。
3、中外校际交流项目本科各专业,按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新生报到时,工业设计专业预收20000元/人,其他专业预收18000元/人。
国外学习期间执行外方费用标准。
爱尔兰卡罗理工学院:学费约80000元人民币/年;生活费(吃、住)约30000元/年
爱尔兰考克大学:;学费约115000元人民币/年;生活费(吃、住)约35000元人民币/年
法国南锡布拉布瓦斯大学技术学院:学费全免,只收取一个学期的法语学习费用(3800欧元/学期)和注册费。
英国考文垂大学:学费约90000元人民币/年;生活费(吃、住)约40000元/年。
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本科,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为15000元/生•学年。
5、住宿费600-1200元/生•学年。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专业奖学金,每学年按30%的比例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另有政府、社会奖学金近二十项。
第十九条 学校与有关银行签订协议,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www2.glut.edu.cn/zfb,电话:0773-5601328、5601520,邮件:zhaosheng@guet.edu.cn,地址:桂林市金鸡路1号,邮编:541004。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