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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3-4-27 21:29:15

保山学院二零一三年招生章程

保山学院的前身是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09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保山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山学院       学校代码:10686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具有招收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处理、协调日常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认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项承诺。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保山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  外语语种:英语。报考英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应用缅甸语专业的考生,还必须参加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新生进校后,我校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分、专业分双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专科专业(怒江班),面向云南省怒江州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2013年招生计划45人,学制三年,第一年在怒江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就读,后两年到保山学院就读。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体检: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省政府、学校及社会捐助的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部分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当年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地址:保山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678000;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5-3115666、3115777、3115678;

                                                                          传    真:0875-3115876;

                                                                          举报电话:0875-3115859;

                                                                          网    址:http://www.bsnc.cn

                                                                         电子邮箱:bsszzjc_2009@126.co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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