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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来源:3773高考网 2013-5-11 20:41:14

广西科技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广西科技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 14312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民办高职高专。

第四条  学  制:三年

第五条  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三年制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

第六条  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招生宣传和新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组,监督招生办公室和招生录取人员遵守国家招生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负责考生的来电、来访、申诉、投诉的处理,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2013年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计划面向广西、河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区招收全日制高职新生,其中面向区外统考招生500人,面向区内对口中职招生400人。详细分省、分专业、分科类招生的专业、人数、学费标准等,请参阅当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十条  学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已填报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志愿,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出档到我院的考生,学院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规则择优录取: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无男女生比例和民族类别限制。

第十二条  录取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照《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学生可以按照《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章  助、奖学办法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者经申请审批可获得相应类别的助、奖学金。

1、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审核批准后,每人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6000元。

2、国家助学金:勤奋学习、家庭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可申请,3000元/年。

3、国家奖学金:成绩优异、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二、三年级学生可参评,8000元/年。

4、 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异、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二、三年级学生可参评,5000元/年。

5、广西政府奖学金:成绩优异、专业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可参评,3000元/年。

6、学院各类奖学金:学院每年设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是2000、1000、500元/人。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学习、训练、科研、竞赛、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具体奖金依奖项而定。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请假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的户口,可由学生自主选择是否迁移,如办理户口迁移,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1—7519166、7519188

传    真:0771—7519012

招生Q Q:1282644286

网    址:www.gxute.org

邮    箱:zb14312@163.com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空港经济区扶绥进城大道336号

邮政编码:532100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职业学院

 

二0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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