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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管理干部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来源:3773高考网 2013-5-21 21:22:48

黑龙江农垦管理干部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国标代码:50337)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84号

第三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农垦管理干部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院校。学院座落于美丽的松花江畔、素有“东方小巴黎”美称的冰城——哈尔滨。地处哈尔滨市南岗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哈尔滨工业大学二学区、黑龙江省招生考试网络中心、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2009年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主会场)相邻。学院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职场择业方便,生活、学习条件舒适。黑龙江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全体师生欢迎来自祖国四面八方、五湖四海的莘莘学子来我院学习和生活,这里是你实现理想、放飞梦想的殿堂。

    学院自1983年成立以来,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严谨认真的治学、科学规范的管理、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多次受到国家教育部、农业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农垦总局的表彰和奖励。2008年学院通过了黑龙江省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荣获省厅“十五”教育科学研究“先进单位”。

    学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就业为导向,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和“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异、效益显著”的办学方针。学科专业体系完整、特色鲜明,实行“人文先导、能力为本、目标多样、自主选择、学产结合、一专多能、一专多证”,即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同时兼学多项技能,获得多个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学生就业有更强的竞争力,并严格按当前大中型企业普遍的用人标准育人,在学生中推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三自教育。使学生具备终身发展的能力与素质。并通过“订单式培养”教育合作形式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依托企业实现毕业生的高就业率。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高等院校(专科)

学   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高职类各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省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级差: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所报专业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为600元/年。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奖助学金制度,按年发放,奖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对特困生(须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家庭证明)实行援助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八条 学院通讯地址:黑龙江农垦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84号)

邮政编码:150090

招生咨询电话:于老师、李老师  

0451-55196167   13359510032   15045102536

招生网址:www.nkgy.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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