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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来源:3773高考网 2013-5-22 22:03:18

衡水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国标代码:10101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具体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志愿优先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无分数级差。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  汉语国际教育、英语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对该专业的投档原则。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上线后:河北(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宁夏、山西、甘肃等省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江西、山东、湖北3省美术类考生也按此规则录取);安徽、福建、浙江等省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江苏美术类专业按“文化总分+专业总分”之和由高到低录取。

江西、山东、湖北3省非美术类艺术专业:均使用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考生文化达到该省控制线后(江西考生还需专业统考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校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河北省录取时,按我校校考时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

第十一条  体育类各专业的录取要求,以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请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凡完成学业,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的本、专科毕业生,由衡水学院颁发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衡水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我校本科各专业及专科师范类各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学费均为3500元/年,专科非师范类各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年,艺术类、体育类的本、专科各专业学费均为6100元/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根据不同条件,500-800元/年。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并设置有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  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办网址:http://zj.hsnc.edu.cn/hsnc-zhaojiu/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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