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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国防生2013年招生政策

来源:集美大学 2013-5-25 11:53:31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集美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简介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集美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选培办成立于2003年,是南京军区在集美大学设立的专门负责依托高校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职能机构。
二、2013年集美大学国防生招生计划表 
2013年集美大学国防生招生计划表 
高校名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培养目标 类别 学制 学历 文理科 外语种类 划线类别 性别 合计 福建省
集美大学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火炮修理指挥技术干部 指挥 四年 本科 一/二 15 4
080705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火炮修理指挥技术干部 指挥 四年 本科 一/二 15 3
08020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军械修理指挥干部 指挥 四年 本科 一/二 15 6
080204 机械电子工程 军械修理指挥干部 指挥 四年 本科 一/二 15 5
小       60 18
 
 
 
 
三、国防生相关政策问答
1、问:什么是国防生?
   答: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依托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中招收的和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的后备军官。国防生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2、问:报考国防生需要哪些条件?
   答: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并达到招生高校在本地区的录取分数线;
②符合公民应征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③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止2013年8月31日);
④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⑤符合招生高校对所招生专业在选修课程、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方面的其他要求;

 3、国防生招生程序有哪些?
答:①填报志愿。国防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与军队院校同步进行。志愿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在填报高考志愿时,按照本省(市)国防生招生计划,在提前批次栏填报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及相关专业,如“集美大学(国防生)、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②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由所在省军区系统组织,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同步进行。政审合格的考生,取得面试资格。政审和面试均合格的,参加体检。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政审、面试和体检均合格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装入考生档案,并录入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审核录取的主要依据;
③投档录取。政审、面试、体检均合格的考生,且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院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分数线的,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依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招生高校从中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调剂录取。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④签订协议书。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将《国防生培养协议书》(一式四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入学报到时,学生将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名(盖章)的协议书递交驻校选培办。经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高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各存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
⑤复审复查。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在十五天内组织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大军区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4、问:国防生享受哪些权利?
答: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享受普通生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①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
   ②享受军队提供的军事教育训练资源;
   ③对选培办的有关处理有异议,可以逐级申诉;
   ④达到培养目标毕业后,到部队任职。
5、问:国防生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答: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履行普通生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军队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防生形象和荣誉;
   ②服从驻校选培办的教育管理;
   ③完成规定的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考核标准;
   ④履行培养协议,毕业时服从军队分配。
6、问:国防奖学金标准及发放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在签约高校设立国防奖学金,鼓励和资助国防生完成学业。国防奖学金由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其中学杂费由军队按学年直接与学校结算,计入国防生应缴纳学杂费总额;生活补助费由驻校选培办按每学年10个月逐月发给国防生本人。国防奖学金标准根据签约高校收费、市场物价和军费保障水平确定,并随其变化适时调整。目前标准按照每人每学年10000元执行,其中学杂费5000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国防生在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同时,可以享受国家、签约高校等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但不得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
7、问:国防生报考研究生有哪些规定?
   答: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培养目标为指挥干部的,毕业时不得报考、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而要到部队工作满一定年限后以在职干部身份报考;培养目标为非指挥类干部的,毕业时经批准可报考或免试推荐攻读军队院校、培养国防生高校的研究生,被军队院校录取的,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入伍手续。
8、问:国防生毕业如何分配?
   答:毕业国防生实行全军统一分配,补充部队初级指挥或技术岗位。军队干部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保障重点、充实基层的原则,拟制年度毕业国防生分配计划,报总政治部审批后下达,大军区单位干部部门指导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签约高校有关部门、院系协助做好毕业国防生分配工作。
9、问:毕业国防生享受怎样的职级待遇?
   答:毕业国防生到军队任职后,享受现役军官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在首次授予军衔、确定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住房补贴等方面,与军队院校同期入学、相同学历毕业学员同等对待。毕业国防生服役最低年限,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10、问:国防生违约、淘汰与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答:国防生违约情形详见教育部、人事部、解放军四总部《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高校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违约国防生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国防生违约的,需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高校不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四、集美大学国防生招生联系、咨询方式
集美大学国防生招生工作由集美大学招生办和南京军区驻集美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
  联系人:周燕明
电  话:0592-6180458
邮  编:361021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83号 
南京军区驻集美大学选培办
网  址:http://xpb.jmu.edu.cn
邮  箱: jmdxxpb@126.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 以上,女性身长 160CM 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 160CM ,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 KG ) = [身长( CM)- 110]( KG )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 ,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 ,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有直径超过 2CM ,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 ,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 0.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 0.5CM 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合格。
血压收缩压 90 毫米汞柱至 14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至 18.66 千帕)、舒张压小于 9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 , 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 100 次 , 合格 .
第十六条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5 厘米 , 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 ,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 ,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 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 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 ,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 5 米 、另侧不低于 3 米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炎,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纽,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5 ( 0.3 ),矫正视力不足 4.9 ( 0.8 ),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一只眼裸眼远视力在 4.6 ( 0.4 )以上,矫正视力在 4.9 ( 0.8 )以上,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视超过 10 O ,外隐斜超过 5 O ,上隐斜超过 2 O ,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 , 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的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 5mm , 牙牙合 超过 3mm ,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 牙合, 中度牙周病,潜艇专业不合格。
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 牙合的 ;。
(四)错 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电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 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
(二) 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
(三) 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
(四) 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 MBTI-G 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 ENFP 、 INTJ 、 ISTP 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 E 得分大于 30 分;
(二) N 得分大于 30 分;
(三) F 得分大于 28 分;
(四) P 得分大于 28 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 7 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 3 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二) 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三) 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四) 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3.0cm 的。
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 3 个、直径不超过 0.5cm ,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 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 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白细胞总数 4.0-10.0 × 10 9 /L ( 4000-10000/ mm 3 );
(二)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 50%-70% 、淋巴细胞 20%-40% ;
(三) 红细胞数,男性 4.0-5.5 × 10 12 /L ( 400-550 万 / mm 3 )、女性 3.5-5.0 × 10 12 /L ( 350-500 万 /mm 3 )
(四) 血小板计数, 100-300 × 10 12 /L ( 10-30 万 / mm 3 );
(五) 血红蛋白,男性 120g /L -180g /L(12 -18g /dl) 、女性 110g /L -150g /L(11 -15g /dl)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 pH 值为 4.5-8.0 ;
(三) 尿比重为 1.003-1.035 ;
(四)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 尿酮体阴性;
(六) 尿糖阴性;
(七) 胆红素阴性;
(八) 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 0- 偶见 / 高倍镜、女性 0-3/ 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 0-3/ 高倍镜、女性 0-5/ 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 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正常;
(二) 镜检红细胞 0-2/ 高倍镜、白细胞 0-2/ 高倍镜;
(三) 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 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役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4 月 24 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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