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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来源:3773高考网 2013-6-1 22:17:15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代码为13429,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和南昌大学。学院是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的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

     第二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位于南昌市风景秀丽的青山湖畔,总占地面积600余亩,本科在校生达13000余人。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六条 2013年学院本科招生总数为30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简介或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本省为本科院校第三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第一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认可各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成绩,录取时要求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按各省艺术类投档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我院会计学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对英语成绩有一定要求,其中会计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100分以上,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90分以上;建筑学专业要求考生有绘画基础,录取后需加试美术;各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新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十五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项目,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考生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财政专户,取得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使用权。我院实施完全学分制,收费标准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文件(赣教计字[2005]238号)执行:A类专业每学年预交学费8000元,B类、C类、D类专业每学年预交10000元(注:A类专业包括旅游管理、汉语言文学、法学、工商管理、英语、德语、新闻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等专业;B类专业包括生物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高分子材料工程、环境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自动化、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电子商务等;C类专业包括体育、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等专业;D类专业包括建筑学(五年制));住宿费预收1000元/年(赣教计字[2002]146号文件),入学后按所住楼栋标准多退少补。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则以江西省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339号 邮编:330029 ; 咨询电话:0791-88305211 传真:0791-88304782; 学院网址:http://www.ndkj.com.cn/ E-MAIL:ndkjzsb@163.com

    第十八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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