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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来源:3773高考网 2013-6-10 20:35:37

福建江夏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福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  学校地址

1、学校本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2、金山校区:福州市洪山桥上下店路63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大学

  •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高职
  • 学历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建江夏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 我校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核准,面向福建、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等11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 学费标准

1、本科专业: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社会工作、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39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7200元/学年;其他本科专业:36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150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407号。国际课程教育项目:28000元/学年, 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3〕186号。专科专业:6000元/学年, 批准收费文号:闽价〔2000〕费字245号。

2、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435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费。

  • 考生要求
  •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  专业培养对外语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允许的调档比例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三条  我校在除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其他省份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学校可根据考生的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奖励、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方面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艺术类专业综合分按如下公式计算: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内专业统考成绩×2.5×60%。福建省内考生的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福建省专业统考的成绩。甘肃省艺术类考生的分数按照甘肃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期间,本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检查出档考生的录取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举报专线电话,接受考生举报和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6。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奖、贷、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1、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论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3、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特困生临时补助,学费减、缓、免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村、乡(镇)、县(市、区)三级困难证明,可以申请资助。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http://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591-23535033、23531322具体开通时间以我校招生网站上公布时间为准

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zsjy.fjjxxy.cn

招生邮箱:zs23535033@163.co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福建江夏学院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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