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情况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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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试时间
考生号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林西一中
物理
2015年06月18日0800
13042400240
031
001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海拉尔第二中学
物理
2015年06月18日0800
13210101338
010
02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集宁区四中
物理
2015年06月18日0800
13260101728
015
013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五原一中
物理
2015年06月18日0800
13282202449
008
015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集宁区四中
思想政治
2015年06月18日1030
13260100511
014
013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乌兰浩特市第二中学
化学
2015年06月18日1500
13222100867
011
011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第六条第八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乌兰浩特市第二中学
化学
2015年06月18日1500
13222200664
011
012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第六条第八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