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市级统考考场规则
⒈自觉服从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⒉凭考生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检查。
⒊考生入场,除必要的画具外,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照相器材、书刊、资料、小稿、定影剂等物品进入考场。
⒋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考生证等证件夹在画板右上角,以便核验。接到试卷后,应在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准考号等栏目。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开考后再行提出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⒌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⒍迟到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色彩科目考试前将水准备好,考试开始以后不允许打水、换水。
⒎考生严格按试题要求作画、不得在试卷上书写文字或做任何标记。
⒏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
⒐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等待监考员收卷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⒑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纪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部分节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