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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省体育统考温馨提示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3-7 20:05:39

2017年云南省体育统考温馨提示
 
一、法规要求
(一)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以下简称《刑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 2012年1月5日修正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今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今年参加高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凡违反上述法规的考生,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出现考试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二、纪律要求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环等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试区域,将上述设备带入考场视为作弊,所有考试科目均计为零分。
三、其他要求
(一)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原件参加考试。
(二)考场内全程摄像,请考生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饮食
一、校内
东区食堂
考试期间,考生及家长可以到东区食堂购票就餐。
早餐:7:00—9:00
中餐:11:00—12:30
晚餐:17:00—18:30
二、校外
雨花毓秀小区(师大体育馆南门)、吴家营、柏枝营附近有很多餐馆。
 
其他
云南师范大学地处新区,周边环境较为复杂,请考生出行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拨打吴家营派出所电话:0871-67466110。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宣传网址:http://zsc.yn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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