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考考点和招生院校管理职责
1.考点管理职责
(1)各考点要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有纪检部门参与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
(2)为确保考试安全,各考点要在承受范围内合理接纳设点院校和考生人数,同时着力加强对公共安全问题的预判,加强与设点院校的沟通,并根据考点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出现大规模公共安全问题。
(3)为强化考场管理,有效防止作弊,考点需使用指纹识别设备和身份证识别仪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身份识别,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对考试进行全过程录像监控(录像费用由招生单位和考点共同分担),有关资料保留四年,以备复查。
(4)考点必须选聘责任心强的在编教师职工担任监考老师及考试工作人员实施回避制度,要确保按照各考场容纳考生人数,相应配足配齐监考老师;
(5)考点必须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培训和业务培训,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考试工作责任制度;
(6)考点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考条例的宣传工作,务求所有考生知法、懂法、守法。
(7)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考生,考点要积极配合招生院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取证、告知、登记备案工作,并督促招生院校及时对违规作弊考生进行处理。
(8)协助招生院校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2.招生院校管理职责
(1)及时上报有关考试数据。所有拟在我省招生并实施校考的院校都须及时上报考生报名数据,拟在我省设点校考的招生院校须于考前组织好报名工作,并于考前10天通过“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上传考生报名数据(含姓名、性别、考生号、院校校考号、身份证号码、专业、考试科目等),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与高考报名数据复核后,供相关考点下载,以便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未能在考前10天上传考生报考数据的,不得在我省组织校考。
其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不在广东省设点校考)的招生院校,须于2017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上报考生报名数据,逾期未上传的高校,相关成绩我办将不予承认。
招生院校还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贯彻“阳光工程”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应于艺术类专业术科校考报名前公布艺术类招生章程和校考实施办法,并通过“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上传我办。
(2)在我省设点校考院校须提前加强与考点协调沟通,明确校考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确定考试有关事宜,提前做好考务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点合理安排考场并组织实施考试。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电子摄像、指纹身份识别及考试全过程电子监控摄像(或现场录像监控)等有关工作,全力维护校考的良好秩序。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如遇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报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并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决切断和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实施。
(3)强化考官队伍建设,加大考试监督力度,建立由专家教授、招生考试行政管理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组成的专业考试工作组赴考点开展考试工作,并对考风考纪负全责。
(4)全力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工作。需进行艺术类专业术科校考的院校应制订并向考生公布本校2017年普通高考艺术术科考试大纲,并依据考试大纲进行命题。校考的命题人员由招生单位的教务部门和招生部门研究确定。命题人员及校考试题按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5)组织与实施校考的招生院校要进一步规范校考行为,完善校考管理制度,加强各专业校考评委的遴选和管理,优化各专业校考的评分细则和办法并成立由专家组成的成绩仲裁组,纠正有争议的校考行为和偏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校考不规范现象发生。艺术类专业术科校考的评分(评卷)人员及专家仲裁组人员名单由招生院校教务部门和招生部门研究确定,人员名单对外保密。
(6)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违规作弊考生进行处理,并于2017年5月19日前将考生违纪作弊的详实情况及处理情况通过“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上报我省教育考试院,并从系统下载打印《2017年广东省艺术校考违纪作弊名单》加盖公章后寄送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联系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西69号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处1208室,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