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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疆艺术类统考校考政策安排

来源:新疆招生网 2017-1-6 15:45:40

考试

  5、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自治区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所有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考,参加自治区统考并获得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参加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校考。凡自治区统考涉及到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均应直接使用自治区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它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自治区统考成绩,也可在区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自治区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校考应于2017年春节后举行,3月底前完成,不得影响中学正常教学秩序。校考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由学校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生须按学校公布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6、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于1月27日前完成自治区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考生的信息汇总整理,并向招生院校提供包括自治区美术类、音乐类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等内容的网上查询服务。网址为:新疆招生网:http://www.xjzk.gov.cn。

  7、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院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区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跨省来我区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

  8、需在我区设置艺术类专业测试考点进行校考的区外本科高校,应书面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于1月15日前报送专业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施考办法。考点统一安排在新疆师范大学,考试时间:2月14-23日。校考期间,各高校应接受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未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意而在我区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的,其专业考试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9、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院校负责通知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原则上按与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4:1的比例发放。严禁以最低分并列分数人数较多等理由,超过计划数4倍发放合格证书。

  10、各招生院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专业考试成绩按《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见附件3)要求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YYJ7616@163.com,纸介质文档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光盘一同寄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普招科。对因招生院校报送数据不及时或内容不准确而影响了考生正常投档或录取的情况,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11、区外高校也可直接认可新疆艺术学院、新疆师范大学等区内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的相关专业考试成绩,但必须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在本校的招生简章中说明。

  获准在自治区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也可根据自治区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5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12、艺术类专业考试应参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考务规定及违规处罚办法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委的管理,选聘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优秀高校艺术类专业教师或专业团体的业务骨干担任评委,并建立由权威性专家和教师组成的专业考试仲裁小组,评委及仲裁小组成员名单应参照机密级事项管理。

  13、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妥善保存以备复查。

  14、专报艺术类专业文化课考试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

  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蒙语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

  双语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

  各科目分值150分,满分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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