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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广西教师资格理论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大纲与说明

来源:广西考试院 2017-7-25 17:11:31

2017年下半年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理论考试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学科考试大纲与说明
 
一、考试性质及目的
(一)考试性质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针对高等学校教师行业的职业准入实行的一项职业资格认定的制度,它对于规范高等学校教师任用标准,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专业化,提高高等学校教育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理论考试是广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领导、广西招生考试院负责实施的职业资格认定考试,考试结果将成为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之一。
(二)考试目的
通过本学科的考试,考查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对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教育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进而使申请人形成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施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二、命题依据和原则
(一)命题依据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学科考试大纲及说明》,结合我区高校新入职教师的实际情况进行命题。
(二)命题原则
1.导向性原则。反映高校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引导考生职前准备,充分发挥教师资格理论考试的导向作用,促进考生学习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养成现代教师应该具备的法律素养。
2.科学性原则。符合高校教师资格理论考试的性质、特点和要求,遵循考生认知水平、认知规律和发展要求;注重考查内容的基础性与发展性;选用素材必须紧密联系考生的生活实际,试题内容科学、严谨,语言表述规范准确。试题答案准确、合理。
3.客观性原则。试题内容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较广的覆盖面,反映学科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有利于考生发挥创造性思维。试题的题型、难度比例适当,效度高,能够客观评价考生的学习水平。
4.基础性原则。重点考查考生掌握高等教育法规基础知识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目标分了解、理解、运用三个知识和能力水平层次。杜绝偏题、怪题,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适当。
5.公平性原则。充分考虑广西不同层次高校新任教师的实际,面向全体考生,避免学科、历史、文化、地域、民族、性别等背景差异对考生正常答题的影响。符合考生的生活实际,保证测试的公平。
6.人文性原则。充分体现为考生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考生答
题的心理需求,努力创设宽松的环境,在试卷中合理设置相关提示,帮助考生正常发挥,对考生给予人文关怀。
三、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考试水平层次说明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学科知识和能力的水平要求由低到高依次是了解、理解、运用三个层次,高水平层次的测试要求包含低水平层次的测试要求。
(1)了解
要求对所列高等教育法规知识的含义有初步的、感性的认识。知道这一知识内容是什么,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照样模仿,并能(或会)在有关的问题中识别和认识它。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动词有:了解、知道、说出、比较、简述等。
(2)理解
要求对所列高等教育法规知识内容有较深刻的理性认识。知道知识间的逻辑关系,能够对所列知识做正确的描述说明并用法律语言表达,能够利用所学高等教育法规的知识内容对有关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判别、讨论,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问题的能力。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动词有:理解、描述,说明、表达、推测、想象、判断、初步应用等。
(3)运用
要求能够对所列的高等教育法规知识内容进行推导证明,能够利
用所学高等教育法规知识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讨论,并且加以解决。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动词有:掌握、使用、运用、解决问题等。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原理篇
1. 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等教育的起源√  了解高等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特许状制度与大学自治传统√  知道通过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的大学自治制度。
近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 描述近代西方国家利用法律介入高等学校的三个领域。
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 能说明我国运用法律干预高等教育的历史进程。

 
2.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简述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说出法律责任的不同观点和高等教育法律责任的三个领域。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 能对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判断。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领域 √ 能对高等学校活动中的特殊民事责任进行判断。

 
3. 我国高等教育法人治理结构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 说明我国高等学校处于转型期的理由。
亟需法人治理的公办高等学校 √ 描述我国公办高等学校需要法人治理的原因。
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 理解公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高校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问题。
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 说明公办高等学校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制度篇
4.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学业证书制度√  说出学业证书的种类和法律效力。
学位制度√  知道学位的等级和授予学位的13个学科门类。
学位与学历的联系与区别 √ 说明学位与学历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5.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含义√  简述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概念。
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 √ 说明我国实行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意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发布, 2012年1月5日修正)相关内容  √掌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内容。
描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呈现出的新特点。
考试作弊入刑  √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考试作弊入刑”条款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定并能综合运用。

 
6. 职业教育制度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职业教育制度√  了解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办学体制。

 
7. 评估制度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教育评估制度√  知道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目的和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

 
学校篇
8.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 说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
西方主要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了解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有关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  了解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有关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
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  描述我国高等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行政组织双重法律地位。
 √ 理解我国高等学校双重法律地位的具体法律含义。

 
9. 高等学校的设立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我国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  √掌握我国设立高等学校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
我国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 √ 描述我国设立高等学校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国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具备的特殊条件√  了解我国设立不同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分别应具备的特殊条件。
我国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知道我国设立高等学校应遵守的程序。

 
10.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等学校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  √掌握高等学校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  √掌握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所享有的特有权利。
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性质 √ 理解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行政权力性质。
高等学校应对司法审查的态度√  简述我国高等学校面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正确态度。
我国高等学校的义务  √掌握我国高等学校应承担的义务。

 
11.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了解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过程。
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 表达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知道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掌握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

 
教师篇
12.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 说明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校教师与政府及学校的法律地位 √ 说明我国高校教师与政府及学校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  了解我国高等学校教师作用的具体内容。

 
13.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掌握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
高校教师的义务  √掌握我国高校教师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  √掌握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的含义、特征以及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能结合案例分析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的救济途径及其程序。

 
14. 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了解教师资格的条件、取得程序、教师资格的禁止和丧失。
高校教师职务制度 √ 理解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基本内容。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 √ 理解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
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知道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
  √能结合案例分析解决高校教师继续教育权利方面出现的纠纷。

 
学生篇
15.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知道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三种主要观点。
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了解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知道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6.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等学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 掌握高等学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的主要内容。
高等学校学生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了解高等学校学生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的主要内容。
  √能结合案例分析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各种表现。
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了解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能结合案例分析高等学校学生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
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掌握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7. 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考点水平层次要求
了解理解运用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 √ 理解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的背景。
高等学校校规的制定√  知道高等学校校规的含义、制定依据。
 √ 理解高等学校校规的制定规则。
我国高等学校违纪学生处理制度√  了解我国高等学校违纪学生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掌握高等学校违纪学生处分的性质、高等学校处分违纪学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能结合案例分析解决高等学校违纪学生处分存在的违法问题。
学籍管理制度√  了解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中学籍取得、考核、变更、消灭等制度的有关内容。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益救济制度√  知道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益被侵害时的三种救济途径。
 √ 理解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益被侵害时的三种救济途径的相互关系。
  √能结合案例分析使用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四、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
(一)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开卷、笔试形式;
全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试卷结构
1. 题型与分值

题型题量分值
单项选择题约18约18
多项选择题约5约10
辨析题约3约24
简答题约4约24
论述题约1约12
材料分析题约1约12

 
2.考试内容与分值

考试内容模块分值
原理篇约10
制度篇约20
学校篇约25
教师篇约20
学生篇约25

 
3.试题难度与分值
容易题、中等难度题、较难题的赋分比例约为6∶3∶1
4.不同水平层次分数比例
了解约占25%,理解约占45%,应用约占30%。
 
五、题型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入答题框里。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题号123456……1718
答案          

【例1】依据《学位条例》,我国的名誉博士学位属于 
A.荣誉称号        B.学术学位
C.学术称号        D.专业学位
考查目的: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学位制度。属于了解层次,中等难度题。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我国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目的在于表彰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在学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领域,以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中的突出贡献。故答案为A。
答案:A
【例2】依据《高等教育法》,下列不属于高等学校义务的是
A.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B.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C.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取的学费       
考查目的: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高等学校的义务。考核考生是否掌握我国高等学校应承担的义务,属于运用层次,中等难度题。
解析:《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特别规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条:
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
《高等教育法》第9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
《高等教育法》第11条明确:“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3.实施继续教育
《高等教育法》第23条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这是高等学校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具体表现。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高等教育法》第3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接受监督和评估
《高等教育法》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6.进行人员考核
《高等教育法》第5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高等教育法》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9.依法管理财务
《高等教育法》第65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选项“C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属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在各小题列出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入答题框里。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少选且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答案给0.5分。)
题号12345
答案     

【例1】依据《高等教育法》,某教育投资集团拟申请设立一所高等学校,下列属于其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有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合格的教师
C.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D.有符合规定的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考查目的:本题主要考查高等教育法关于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属于理解层次,容易题。
解析:高等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答案:ABCD
评分标准:
得分答题情况
2分ABCD 
1.5分只选ABC; 只选ACD; 只选BCD
1分只选AB;只选AC;只选AD;只选BC;只选BD;只选CD
0.5分只选A; 只选B; 只选C;只选D
0分未选

 
(三)辨析题(请针对以下命题判断对错,并简要陈述自己的判断依据。)
【例1】肖某因代替好友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理论考试,被认定构成犯罪。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与《教育法》,应当对肖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查目的: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考试作弊入刑。考核考生是否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定并能综合运用。本题属于运用层次,中等难度题。
解析:《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参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答案:错。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构成犯罪的,应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理论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
肖某应当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简答题
【例1】简述职业教育的方针和办学体制。
考查目的: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职业教育制度。本题属于了解层次,容易题。
解析:《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职业教育法》对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职业教育法》第17条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19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服务对象和直接受益者,实施职业教育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职业教育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办学,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
答案要点:职业教育的方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五)论述题
【例1】依据《高等教育法》并联系实际,论述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
考查目的: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高等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法人的特有权利,考核考生是否掌握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所享有的特有权利,属于理解层次,容易题。
解析:由于高等教育相对于中等以下各层次的教育来说,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作为教育领域基本法的《教育法》,不可能对高等学校的特殊性给以充分的关照,因此,对于高等学校至关重要的权利的确认就需要由《高等教育法》来完成。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针对高等学校的特殊性,《高等教育法》还特别规定了高等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招生权。《高等教育法》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2)专业设置权。《高等教育法》第33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1998年修订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在《专业目录》所列11大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自主调整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还可以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其他专业。
(3)教学权。《高等教育法》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这是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多样性的必然要求。根据该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学权主要包括三方面:①教学计划制定权;②选编教材权;③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
(4)科学研究权。进行科学研究,不断发现知识、创造知识,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三大主要职能之一。《高等教育法》第35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5)对外交往权。《高等教育法》第36条规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6)校内人事权。《高等教育法》第37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7)财产权。《高等教育法》第38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对于公办高等学校而言,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其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则属于高等学校法人所有,高等学校可对这些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但对指定用途的国家财政性资助和捐赠财产,高等学校必须按照事先指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答案要点:
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有:⑴招生权;⑵专业设置权;⑶教学权;⑷科学研究权;⑸对外交往权;⑹校内人事权;⑺财产权。
联系实际展开论述。(略)
(六)材料分析题(仔细阅读以下材料,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
【例1】材料一:W大学于2006年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该校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还规定做出处分决定前不能告知学生,作出决定后通知学生并要求其马上离校。
材料二:教育部于2017年2月4日公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强调: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明确规定了处分原则、程序要求及送达方式。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后,W大学准备修订本校包括《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在内的校规。围绕制定校规的权限、依据、内容等,全校进行了热烈讨论。
  根据高校校规制定的有关基本理论及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材料一,谈谈当前高校校规制定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考查目的:本小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高校校规制定存在的问题。属于理解层次,中等难度题。
解析:校规制定就是制定学校管理规则的活动。规则通常理解为通过一定程式确立相关主体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外在体现为制度或章程;高校校规制定就是高等学校通过一定程式确立高等学校及其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活动。由于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复杂纷扰,加上法律规范的制定具有高度抽象的本质特征,高校往往被赋予一定的自主权,学界称之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或者大学自治权。制定校规就是自治权之一。
就法学基础理论而言,高校校规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其作为高校内部管理规范,属于自治规则,在一定情形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对于完善高校管理工作,推行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学生而言,它既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更好实现,也最容易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高校校规制定需要认真分析。
实践中校规存在如下问题:(1)校规中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2)校规的从“严”制定,导致校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3)对学生处罚中的罚款行为,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4)在对学生处罚中程序设置存在瑕疵,学生的权利救济没有保障。
客观地说,上述总结虽然不够全面,却已直接揭示了高校校规制定实践的根本问题,即高校校规频频与法律冲突。
答案要点:当前我国高校校规制定存在的问题:校规中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校规与法律法规抵触;对学生处罚中的罚款行为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对学生处罚程序设置存在瑕疵,学生权利救济没有保障。
联系材料展开分析。
(2)结合材料二,谈谈高校校规制定的依据和基本规则。
考查目的:本小题考查的知识是我国高校校规制定的依据和基本规则。属于理解层次,中等难度题。
解析:要确定高校校规制定规则,首先需要明确其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关系。
从内容上看,高校校规的大部分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因而更具针对性、操作性;还有一部分高校校规是在法律缺位情况下制定的。因此,高校校规又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延伸和补充。就性质而言,高校校规与法律、法规、规章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不属于法的范畴,后者却属于法的范畴,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本质而言,高校校规的制定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管理产生法律效应的活动,而高校校规制定就是高等学校运用国家通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所赋予的权力制定学校管理规则的活动。从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来看,高校校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就成为高校校规制定的基本规则,其主要内容为:
1.高校校规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实践中,有的高校为了抓学风建设、校风建设,在校规制定中规定了不少不同程度损害学生的人身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条款。例如,有些高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一定处分的,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再如,有的学校规定学生违反纪律的可以给予罚款。《立法法》规定了立法保留的事项,《行政处罚法》也明确了行政处罚设定的规则,均未授权高校创制立法的权力,因此高校制定校规只能在有关教育法律规范所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高校教育行政权中有关相对人受教育权取得或丧失的相关权力在实施时也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该要求最核心的内涵就是高校校规制定必须公开民主地进行。
答案要点:高校校规制定的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高校校规制定的基本规则: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联系材料展开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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