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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教育局2009年全市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整理自:江西省新余市教育局 2009-3-27 9:44:18

县(区)教(文)体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园),各民办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8]5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 2009年全市继续面向社会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相应的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各级党校和军队院校学历能否视同为相应国民教育学历,按原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教成司[199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应层次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当年及下一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效。2007年及以前已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应于2009年重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如在学习期间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测试;如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则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者;

3、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一)县、区教(文)体局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以下层次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学校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统一向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手续。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前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格沿用):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

3、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等信息);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受理和认定教师资格:

(一)组织宣传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具体工作程序,公示受理申请的时间与地点、需要提供的证件与材料等。

(二)受理申请人的申请,验收证件及有关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个人的申请,验收证件及有关材料。如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告之如期完备。

    高等学校相关部门将本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材料,分类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证件及材料不齐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告之学校如期完备。

(三)组织考试。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不符合免修条件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参加2009年4月12日省教育厅组织的考试,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江西教育网公布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单科合格证书。

(四)组织体检和普通话测试。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当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效。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五)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江西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的规定,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人字[2003]35号)执行。

(六)上网认定,颁发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材料,确认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对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给予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六、工作日程安排

(一)受理申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月16日至2月20日受理社会人员申请;2月23日至2月27日,受理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的集体报名申请(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个人2月16日至2月22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个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2009年4月12日举行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三)普通话测试:5月。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6月。

(五)体检:6月。

(六)上网认定:7月上旬。

(七)公示:7月下旬。

(八)发证:8月。

    七、工作要求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要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市教育局咨询举报电话:0790-6435568。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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