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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桂林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桂林教育信息网 2010-4-7 12:30:01 【字体:小 大】
2010年桂林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0年桂林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3十2高职、普通中专、师范,技工学校公费生)升学考试的初中应届、历届毕业生,必须参加桂林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体育测试(以下简称中考)。为保障全市中考工作的正常实施,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考试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桂林市教育局、市中考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招生考试院职责
一、负责全市中考的组织实施;根据全区中考的政策、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考务制度。
二、实施、管理、指导全市中考的考务工作,组织培训桂林市市区考务人员和选派的巡视员。
三、组织全市中考试卷的印制、保密、分发、保管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市中考的报名、考试、评卷、成绩转换与发放,拟定最低录取控制等级。
五、组织实施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六、调查处理招生考试中发生的违纪舞弊事件,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七、总结交流中考工作经验,深化和推进全市中考改革。

第四条 县招生办职责
一、贯彻执行区、市有关中考的政策、规定,按要求组织好本县的考务工作和培训各考点考务人员及本县的巡视员。
二、组织考生报名,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填写、汇总各种表格并及时上报。
三、设置考点,编排考场,委派考点负责人、巡视员,选聘、安排监考人员,负责考试的实施及试卷、答卷的接送、保管、分发,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四、处理考试中的偶发事件并及时上报。
五、总结交流本县中考考务工作,并按时上报总结材料。

第五条 考点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考考试的有关规定,负责考点的施考领导工作,组织好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二、严格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布置考场和组织施考。
三、培训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使之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考试规章制度、考试纪律规定、监考程序以及发卷、收卷、装袋和密封等具体操作事项。
四、采取严格措施切实做好试卷和答题卷的接收、保管、上送的安全保密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及时处理考试中的意外事故并如实上报。

第三章  报名工作

第六条 全市中考报名工作由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负责组织
一、报考条件
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㈡应届初中三年级学生,具有同等学力或符合特殊政策者。
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具有本市户口。
⑴报考时不受市区、县户口限制,以就读学校为单位报名,但录取时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录取。户口核定时间以当年4月30日前为准。十二县户口考生在异地报名的同时须与户口所在县招办联系,办理备案及相关手续,市区户口考生不须办理。
⑵在外地读书,具有本市户口的学生,需持本人户口和就读学校证明、鉴定到户口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审批。
⒉非本市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
⑴持有效期两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居住证》的学生。
⑵对确有困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的桂林市(含十二县)以外的考生,经户口所在地和参考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双方批准同意(以加盖有户口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公章,明确签署同意借考意见的书面证明为准),可在市区、学籍所在县借考,凭学业考试成绩回户口所在地参加分配。
㈣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高中段学校在校生。
2.被高中段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未满一年者。
二、报名
㈠报名时间:4月26日至4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㈡报名地点:考生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部门设置的报名点。
应届初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组织集体报名;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可在现就读学校参加集体报名,也可自行到市、县招生部门报名点报名。
㈢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证件:
1.学历或学力证明;
2.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青年应交验县级以上(含县级)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士子女应交验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青年应交验县级以上(含县级)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农村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儿户考生、独生子女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因公牺牲军(警)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警)子女到团(含团级)、县公安局(含县级)以上政治部出具证明。
4.个体报名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由现在读学校或原毕业学校负责。
㈣报名时,考生应缴交报名考试费(按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标准);

第七条 准考证号编排
考生《准考证》编号采用九位数码,由计算机随机编排。第一、二位数为市区、县代号;第三位数为报考类别代号,第四、五位数代表考点编号,第六、七位数代表考场编号,第八、九位数代表考生座位编号。市区、县代号如下:
01桂林市区  23灵川县 25兴安县 24全州县 27灌阳县
32恭城县  30平乐县 31荔浦县 21阳朔县 22临桂县
26永福县  28龙胜县 29资源县
考号编完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改动准考证号,无关人员不得查阅。《准考证》在临考前发给考生,要注意防止用编排准考证号为舞弊提供方便。

第八条 考点设置
一、考点设置原则:相对集中、方便工作、有利保密。考点由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统一设置,可以设在市、县所在地,也可以分片设在乡(镇)。考点设在乡(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考点保密室要符合保密要求,保密室必须设在二楼以上,安装铁门、铁窗、配备双锁铁柜、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鼠等功能;
㈡考生不足100人的乡(镇)不准设考点。两个以上乡(镇)合设一个考点,考生不足100人的,由县招生办申请,经市招生考试院批准;
㈢乡(镇)考点每个考场派异乡(镇)主监考员1人,合并考点的应异校考生混编考场。个别乡(镇)考点只有一所中学,考场难以混编的,本乡监考员必须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或低年级教师担任。考试期间,乡(镇)考点所在地的乡(镇)主管教育的领导必须从始至终在考场巡视。
㈣县城区考点,本校教师不能担任本校学生的监考工作,实行异校监考。如发现考点不符合设点条件,市招生考试院有权撤消该考点。
二、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考点的主考和副主考由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委任,考生在本校考试的考点,该校领导不能担任主考(异乡镇互派、城区考点异校互派),考点工作人员由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聘请和统一安排,有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不能担任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九条 考场安排
一、每个考点根据考生人数多少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安排不得超过30名考生,只准保留一个末尾考场。
二、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室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留有其它物品和字迹。
三、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公分以上。
第十条 资料整理、统计、上报
一、报名结束后,由计算机按考点随机编排考场并打印《准考证》。
二、县招生办必须在5月10日前向市招生考试院上报以下资料;
㈠《报名情况统计表》、《考点及考场安排统计表》、《订卷单》
㈡考生信息档案
三、市招生考试院必须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以下资料:
㈠《报名情况统计表》、《考点及考场安排统计表》(5月15日前)
㈡《考生报名数据盘》(6月5日前报)
㈢《考生成绩数据盘》(7月5日前报)
四、按规定标准,逐级上缴报考费。

第四章  命  题

第十一条  全市中考命题由市中考命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全市中考命题要力求体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和教学课程标准的要求,加强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的联系,重视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注重引导学生创造性地发挥知识水平、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学处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关系。在命题的方式上,要突出实、活、精、新,注意学科之间、学科教学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系,努力体现中考试题的综合性、创新性和开放性,充分发挥考试的选拔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市中考命题小组负责聘任命题专家。命题既要保证质量,又要安全保密。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刷、包装、运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试卷、答题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国家绝密材料,必须采取严密措施确保安全。
一、市招生考试院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试卷和答题卷的印刷、包装和保管工作,各县招生办也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试卷和答题卷的接收和保管工作。
二、参加试卷和答题卷印刷、运送、保管和保卫的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纪律性强,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中考。
三、试卷和答题卷的印刷、运送和保管等项工作,必须有公安干警武装保卫。
四、如果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散,并上报市招生考试院和市中考改革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全市中考试卷和答题卷由市招生考试院组织印制。
一、承担印刷试卷和答题卷的工厂,必须是有国家保密局或自治区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且技术水平高的印刷厂。印刷厂要选派专职干部负责印刷、保密工作。
二、印卷人员集体食宿,从一接触试题起,不得与外界发生联系,不准回家,不准会客,不准打电话,不准通信,不准单独行动,不准离开指定的活动范围,不准谈论试题内容,不准暴露工作任务和地点,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监守自盗。如因患急重病需要住院,须经领导批准,并有公安保卫人员陪同监督,直到最后一科开考半小时后方可解除隔离。
三、制版、印刷、包装车间及仓库下班要加封条和双锁。上班开门要有三人以上在场才启封、开锁。
四、试卷和答题卷清样、胶片、铅版要放在保密库内妥善保管,废卷、废纸要由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工作结束后,试卷和答题卷清样、胶片、铅版由市招生考试院负责处理。
五、公安干警要认真监督印题人员遵守纪律,忠于职守,注意防盗、防火、防失密,保证绝对安全完成印题任务。

第十五条  印刷、分装试卷和答题卷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做好印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启封试卷和答题卷清样。启封前应先检查密封是否完好无缺,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中考改革领导小组。启封时必须要有公安、印刷厂印卷负责人同时在场,并填写《启封试卷清样单》和《启封答题卷清样单》。
三、认真检查、清点试卷和答题卷清样,注意科目是否齐全,有无缺页、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如有,立即报告市中考改革领导小组,在未得到答复前,不能更改试卷和答题卷清样。
四、按试卷和答题卷清样制版。
五、印刷
㈠分科、分卷印刷。
㈡印刷过程中,要区分试卷和答题卷的纸张规格和颜色,确保试卷和答题卷质量,字迹、图表、符号、标点要清晰、准确。要详细记载印刷数量。
㈢印好的试卷和答题卷要分类、分科存放,严防混杂。
六、装袋
㈠分科装袋。设计专用的试卷袋,试卷袋中同时装入相同数量的试卷和答题卷,所装的试卷可折叠,答题卷不能折叠。
㈡大袋试卷袋装试卷32份、答题卷32份。试卷袋内含试卷袋口封条一张,考场情况记载表一张。
㈢中袋试卷袋装试卷22份、答题卷22份。试卷袋内含试卷袋口封条一张,考场情况记载表一张。
㈣小袋试卷袋装试卷12份、答题卷12份。试卷袋内含试卷袋口封条一张,考场情况记载表一张。
㈤装袋要准确无误,数量要清楚,必须是一人点数,一人复核。
七、密封。试卷袋口有两封舌,一舌口为考试用,另一舌口为评卷用。试卷和答题卷装入袋后,将评卷用舌口折进袋内,用浆糊把考试用舌口贴好,在试卷袋口上下封口各贴一张试卷袋口封条,并盖上试卷保密章。
八、将成品运入成品库房并分科存放。

第十六条  运送试卷
一、县招生办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接收试卷。接卷时必须要有招生办负责人、公安干警在场并参加清点。接卷之日起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二、各县运送试卷到乡(镇)考点,必须是专人专车。运送试卷的车辆应性能良好并具备防雨、防火、防盗等条件。自接收卷之时起,必须人不离卷。任何情况下,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有公安武装押运。在运送试卷时,运卷车禁止搭乘非试卷运送工作人员及搭载非试卷的其它物品。试卷仅限在考试前一天送到乡(镇)考点。
三、收发、交接试卷时应清点好数量,检查试卷袋有无破损、卷袋口封条上有无保密章。交接双方同时在交接单上签字,接收试卷一律由县招生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领,乡(镇)由考点主考或县招办派出的保密员亲自签收。接收试卷时必须出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保管试卷
一、试卷必须存入试卷保密室。保密室设在二楼以上,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水、防鼠功能,必须安装铁门、铁窗,配备双锁铁柜。县城区考点的试卷应存放在县招生办保密室内,保密柜的钥匙,由保密保管员2人分别掌管;乡(镇)考点保密室的保密保管人员(公安干警除外)一律异地互派,或由县派去的考试工作人员担任。保密柜钥匙一把由保密保管人员掌管,另一把由县派去的巡视员掌管,考生所在地的考试工作人员(公安干警除外)一律不得参加本考点试卷的保管工作。保密室门锁、铁柜明锁要每年一换,每次存、取试卷后必须在保密柜上贴上两人(持保密柜钥匙者)签字的密封条且要两人共同在场时才能开启。
二、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要选配保密保管负责人一名和保密保管人员若干人。每班4人,必须昼夜值班守护。任何情况下值班现场不得少于2人,保密室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名公安干警参加。保密、保管人员要符合下列条件:
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㈡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县招生专干和公安干警;
㈢符合保密工作条件,保密观念强,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㈣身体健康。
三、试卷、答题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如发生泄密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招生考试院及当地公安、保密机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时上报。
四、试卷保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㈠忠于职守,日夜值班,人不离保密室,任何情况下值班现场不得少于2人;
㈡值班期间禁止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不准私自使用电话、通信;
㈢考试前,不准任何人拆阅试卷和答题卷。不准将试卷、答题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带出保密室,不准向外暴露试卷保密人员身份,不准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
㈣妥善保管试卷和答题卷,不损坏,不丢失。
㈤严格履行领退试卷手续,填写《试卷保管情况记载表》。
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负责考务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检查试卷保管情况。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全市中考由市中考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负责实施。
一、考试科目及各科赋分
书面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政治、历史;技能测试科目:体育。各科赋分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其中听力30分),物理100分、化学100分、思想品德60分、历史40分,体育30分;合计总分690分。考生书面考试科目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按考生总数划分为八个等级,分别是:A等(约占5%)、B等(约占10%)、C等(约占15%)、D等(约占20%)、E等(约占20%)、F等(约占15%)、G等(约占10%)、H等(约占5%)。总成绩(含书面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也以等级方式呈现,按考生总数划分为十个等级,分别是:一等(约占8%)、二等(约占9%)、三等(约占10%)、四等(约占11%)、五等(约占12%)、六等(约占12%)、七等(约占11%)、八等(约占10%)、九等(约占9%)、十等(约占8%)。
二、书面考试时间:
 6月24日 6月25日 6月26日
上 午
 语  文
9:00-11:30 数  学
9:00-11:00 英  语
9:00-11:00
(听力9:00-9:20)
下 午 物  理
15:00-16:40 化  学
15:00-16:40 思想品德、历史
15:00-16:40
三、体育测试时间:2010年5月10-28日。
四、考试的巡视工作
考试期间,市考试院要向县(市)派出巡视员,各县(市)招生部门也要向本县(市)的所有考点派出巡视员。各级招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巡视员,在下去巡视前要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业务,明确职责。考试期间各级招生部门必须安排人员日夜值班。
五、巡视员工作职责:
㈠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
1.考区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责任分工;
2.考点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责任分工;
3.考试期间值班安排;
4.考点对考生的交通、食宿安排情况。
㈡检查试卷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1.试卷保密室建设情况;
2.保密、保管人员值班守卫情况;
3.试卷分发、答卷回收制度及执行情况。
㈢检查考点、考场设置
1.考点的选择、设置情况;
2.考点环境布置情况(醒目处是否张贴有考试规则、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考场编排及平面图、各项辅助服务指示标志、监督举报电话;是否划定考点警戒线);
3.考点各项服务设施设置情况。
㈣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及上岗情况、
1.培训时间、内容、形式、规模;
2.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及上岗情况
㈤检查监考工作实施情况
1.考试工作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的执行情况;
2.监考人员工作情况;
3.试卷和答题卷的领取、拆封、分发;回收试卷和答题卷的整理、装订、密封情况;
4.考场纪律情况。
㈥发现突发性事件或严重的违纪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继续实行巡视员评估考点的办法,各级巡视员要按要求填报《2010年桂林市中考考点评估表》并上报。

第十九条   统一考试前,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要认真检查、落实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值班制度以及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考点主考工作职责:
㈠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㈡培训考点工作人员,使之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及试卷、答题卷的分发、回收、整理、装订与密封等具体事项的操作要求。
㈢布置、检查、落实考点及考场各项设施规范情况,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㈣向各考场分发各科试卷、答题卷、草稿纸等。
㈤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信号。
㈥巡视考场,检查考生的考试情况和监考人员的工作情况。
㈦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试卷和答题卷的数量与密封,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考区指定地点。
㈧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二、每个考场配备监考员2人(乡镇考点每个考场派异乡镇主监考1人),监考员由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统一聘任、统一培训(集中或分片)、统一安排监考工作。
三、监考员职责:
㈠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退考场。
㈡宣读考试纪律、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注意事项。在黑板上醒目处写上当场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总题数。
㈢领取、启封、核对、分发试卷、答题卷以及草稿纸。
㈣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座号和粘贴条形码,核对考生姓名、考号、座号、照片。
㈤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自治区督考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㈥监视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要拿获证据并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和《违纪情况记载表》。
㈦收集、整理、装订、密封试卷、答题卷,并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㈧监考员在监考时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监考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准抄题、做题、念题、解释试题内容,不准提前或者延长考试时间。不准把试卷、答题卷带出考场。
四、各考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做好保密、安全、保卫以及后勤服务工作。
五、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和考点其他工作员必须从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人员中聘任。
六、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工作人员应分别佩带《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工作人员》证章。

第二十条   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及各考点应在统一考试前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选择安全、安静、采光好、通风、清洁、不漏雨的教室作考场。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其它书籍、图表、字迹或物品。
二、编排好座位,公布座位表。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公分以上。桌、椅应平整,适合中学生使用。座位号与考号尾号一致,竖行排列,贴在桌面左上角。
三、考场门外应张贴考场编号及起止考号等。
四、备足草稿纸、剪刀、小刀、粉笔、订书机、浆糊等,落实考生食宿、交通、防暑降温、医疗卫生工作。
五、公布考点考场、饮水处、厕所、卫生室平面示意图,公布考试纪律和考试科目时间表,组织考生熟悉考点、考场。

第二十一条 培训监考员及工作人员
6月23日前,市招生考试院、县招生办要集中或分片培训监考员、巡视员及各考点主考、副主考等考试工作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
㈠明确工作意义,增强责任感;
㈡明确职责、任务、分工;
㈢熟悉和掌握试卷、答题卷的启封、分发、收集、整理、装订、密封的步骤与方法以及正确粘贴条形码和各种表格的填写方法;
㈣了解组织考试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事故,熟悉各种问题、事故的预防、处理方法;
㈤安全保密教育。
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能担任主考、副主考和巡视员工作。未经培训合格的监考人员不许上岗。

第二十二条 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考生守则:
㈠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㈡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在答题卷规定的区域内如实填写自己的准考证号、姓名、座号和粘贴条形码,不得在答题卷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㈢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英语科考试8:50后禁止进入考场,9:50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㈣答题卷中的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用直径为0.5mm黑色墨水签字笔答题。除相关科目考试必要的文具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㈤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㈥考生只能在答题卷中规定的区域内按题号作答,否则无效;
㈦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吸咽、喧哗、说话,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外逗留;
㈧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卷;
㈨提问要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㈩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起立并将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将答题卷收齐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卷、草稿纸,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记并扣除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的30%。:
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语或手势的;
㈤在考场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㈧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取消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
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㈦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㈧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㈣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程序
一、每科考试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与英语科8:30),监考员向主考(副主考)领取试卷(必须核对考试科目)、草稿纸等直接进入考场。
二、开考前15分钟(第一科与英语科8:35分),主考(副主考)发出考生进入考场信号。
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考生凭《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考生坐定后,在第一科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考试管理处罚规定,宣布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袋,逐份核对试卷和答题卷,若发现有差错要立即报告主考(副主考),经考区领导批准,及时换取。开考前5分钟开始发放试卷、答题卷、草稿纸和条形码,并督促考生及时、正确粘贴条形码。监考员应在黑板上醒目处写上当场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答题卷总题数。
四、考生得到试卷、答题卷后,应首先做好以下四件事:
㈠核对试卷、答题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
㈡清点试卷和答题卷总题数是否与黑板上标明的总题数相同;
㈢检查试卷和答题卷是否破损、试题有无漏印或者字迹不清;以上三项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监考员提出;
㈣在答题卷规定的地方写上自己的姓名、考号、座号,并在监考员的指导下粘贴条形码。
五、考试时间到,主考(副主考)发出考试开始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六、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考场的前面监考,监考员乙持《考场座位表》逐个核对考生在答题卷上所填写的姓名、考号和考生相貌是否与《考场座位表》、《准考证》上的一致,若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并予以处理。
七、开考15分钟后,监考员在未到考生答题卷上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处,分别填上该生考号和姓名并填涂“缺考”标记。
八、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主考(副主考)发出考试终了信号。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将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监考员及时检查核对考生试卷和答卷数是否准确、完整,并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收集、清点、整理好考生试卷、答题卷,然后,考生起立并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考生离开考场后,监考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㈠分别整理试卷、答题卷。答题卷按应考人数检查顺序、数量无误后,集中到考点办公室交给主考或副主考复查,合格后方可装入试卷袋密封。各考场的试卷不再装入试卷袋,整理装订后注明考点及考场号,连同多余的空白答题卷(写上“作废“二字),统一上交考点办公室集中,交县、市招生部门统一保管。
㈡试卷装袋及密封;
1.分别将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卷回收、整理后只将答题卷装入试卷袋。
2.装袋时,要做到不倒装、不漏装、不颠倒顺序、不能装订和折叠。
3.装袋后,把试卷袋袋口封好,并贴上封条。
㈢填写好试卷袋面相关内容。
㈣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
㈤两名监考员一起将试卷袋、考场情况记载表以及作废的试卷、答题卷当面上交主考(副主考)。再由各考点及时上送市、县招生部门保密室。
㈥每科考试结束,监考员应清理考场,关好门窗,贴上封条。

第二十五条 整理、清点、上送答题卷。
考试结束后,县招生办应立即清点、整理试卷袋及有关表格,并按时上送到市招生考试院。
上送材料:
㈠各科全部试卷袋中的答题卷
㈡各科各考场的《考场情况登记表》
㈢《违纪考生登记表》

第七章  评  卷

第二十六条 评卷工作在市中考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中考评卷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卷要真正做到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一、成立中考评卷领导小组,选聘并培训评卷教师,贯彻评分标准,制订评分细则,安全保密、按时按质量完成评卷任务。
二、评卷领导小组下协调管理组、技术支撑组、学科评卷组、后勤保卫组、监察督导组。
三、协调管理组任务:全面负责中考评卷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处理考生考试违规,组织评卷工作和做好评卷总结等。
四、技术支撑组任务:
㈠检查设施、设备,确保安全、准确、高效运行;
㈡接收、管理答题卷;
㈢扫描答题卷,按评卷要求分割试题;
㈣输入各学科客观题标准答案;
㈤分发各学科主观题组至阅卷平台;
㈥处理评卷中的技术问题;
㈦协助学科组长监控评卷进度、质量;
㈧核查、统计考生成绩;
㈨划分考生成绩等级,发放成绩条;
㈩为学科质量分析提供相关评价数据。
五、学科评卷组任务:
㈠聘请评卷教师,编组并落实评卷教师分工,组织实施评卷工作;
㈡组织评卷教师学习和掌握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制定评分细则;
㈢正确掌握评分标准,纠正宽严和错漏现象;
㈣组织复查,保证评卷质量;
㈤解决评卷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㈥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㈦评卷结束后,对各学科考生答卷进行分析,写出试题质量分析评价报告。
六、后勤保卫组任务:
㈠安排评卷教师食宿、交通、医疗、文化生活;
㈡供应文具用品,发放评卷补助费;
㈢做好评卷场所和食宿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㈣保障评卷工作的安全运转。
七、监察督导组任务:监督评卷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进行。
八、评卷教师必须是责任心强,纪律性强,熟悉初中教材,有一定电脑操作技能,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中学任课教师。
九、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㈠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任务;
㈡坚守岗位,坚持原则;
㈢爱护评卷设备,与评卷无关的资料不能输入电脑;
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评卷情况;
㈤不准查询考生成绩,不收集、整理有关试题及评卷、分数的资料、数据;
㈥不准将评卷的任何资料带出工作场地;
㈦不准自立评分标准;
㈧遵守作息制度,凭证进入评卷场所;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

第二十七条 答题卷的收发、扫描、保管
一、接收答题卷。接收的答题卷与所发的数量要一致,要严格交接手续,要在“答题卷交接登记表”上签名。
二、扫描答题卷。答题卷回收后及时进行扫描,扫描后按学科评卷要求进行分割,分割后存入移动硬盘,并妥善保管,评卷时再将硬盘数据输入阅卷平台。
三、保管答题卷。凡回收的答题卷都按市区、县考号顺序摆放,经扫描后另存,并保密。
四、在扫描过程中发现填涂不合格和违纪的答题卷,要做好登记。

第二十八条 试评
试评教师:试评由评卷领导小组成员、学科评卷组正副组长、评卷小组正副组长等负责。
试评任务:学习和掌握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确定各题组任务和评卷模式,结合考生答卷进行试评,经过试评,研究、制定该科的评分执行细则,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培训评卷教师,全面开展评卷
一、评卷领导小组召开全体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会议,进行思想动员,树立评卷工作光荣感和责任感,明确任务,宣布纪律。
二、对全体评卷教师要进行操作培训,掌握无纸化阅卷的一般方法,熟悉和掌握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评分执行细则,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统一要求后再开始正式评卷。
三、评卷要求:
㈠评卷实行岗位责任制,采用流水作业法。评卷模式分为两种:一种为“1+1”模式,即一人评卷一人复查,主要用于填空题和一些简单试题的批改;另一种为“2+1”模式,即二人评卷一人复查,主要用于作文、论述(证)题和开放性试题的批改。二人分别评卷的最后结果,在一定幅度内取二个分数的平均数,超出一定幅度的由各学科评卷组长确定。评卷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学科评卷组讨论解决。
㈡评卷一律在电脑上批改,评卷教师不得将u盘或MP3等无关用品带进入评卷点。
㈢评卷要仔细,记分要准确,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并同时记入分数栏内。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方作四舍五入处理。
㈣在评卷过程中,各学科组长和题组长要及时对评卷情况进行监控,及时纠正错评、漏评、偏宽、偏严、记分错误现象。
㈤加强对阅卷工作的管理,对在阅卷中发现的雷同卷、异常答卷要及时处理,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评卷领导小组报告。
㈥对有异常情况的试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和在规定区域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答题、等标记),先评分,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记录表》,送评卷领导小组处理。
㈦每次评卷结束时,做好检查工作,确定评完试卷已发送,关闭电脑及电源。

第三十条     成绩统计
一、各学科主观题阅卷完毕后,统一输入各学科客观题标准答案,由电脑进行评定;综合主观题成绩和客观题成绩,确定考生学科考试成绩,如出现主观题和客观题零分等异常情况,均须复查。
二、合成考生总成绩,完成等级转换并打印市区考生成绩册和成绩单。

第三十一条 质量分析
为充分利用中考成果对我市初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研究,提高初中教学质量,学科组要认真做好中考质量分析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㈠评卷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做质量分析工作,并指导各科质量分析小组的工作;
㈡质量分析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对试题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2.卷面情况分析(含统计数据和抽样分析结果);
3.对各科教学质量做出评价;
4.各科教学上的问题及改进教学的意见。
㈢统计上报如下表格:
1.总成绩等级统计表
2.总成绩等级对应的原始分统计表
3.各学科成绩等级统计表
4.各学科成绩等级对应的原始分统计表
5.各科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统计表
6.各科各题难度、标准差、信度、区分度统计表

第八章  填报志愿和整理考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填报志愿
一、市区报考普通高中类考生不须填报志愿。公布成绩后,由考生与招生学校进行双向选择。
二、报考职业类学校考生的志愿按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的规定办理;
三、报考技工类学校考生的志愿按市劳动局规定办理;
四、各县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录取按各县教育局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整理考生档案材料
一、整理考生档案由市、县招生部门与各报考学校负责。
二、考生成绩打印成分数条一式两份,一份发给考生,一份学校存档。各科成绩按下列顺序排列:
总分等级  综合素质评价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政史 体育  照顾分 
三、考生电子档案包括下列材料:
考生报名登记表、初中阶段考生档案。

第九章  录  取
第三十四条 录取体制
一、职业类学校(含技工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职成科、市劳动局、县教育(教科)局负责。
二、市区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招生考试院负责。各县由县教育(教科)局负责。

第三十五条 录取原则
充分尊重考生权益,遵循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市区学校录取办法
一、职业类学校录取由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负责;
二、技工学校录取由市劳动局负责;
三、市区普通高中录取办法:
㈠由市教育局按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下达招生学校招生名额。指导性计划(择校生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指令性计划的30%。各普通高中特长生计划均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其中示范普通高中(桂中、附中、十八中)指令性计划的5%招收保送生;35%招收学区生。
㈡录取实行“双向选择”,即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考生。考生不需填报志愿,凭中考成绩单、准考证到市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地点报名。市招生考试院不直接受理考生报名的有关事项,也不再统一分配落选的考生入学。
㈢各校指令性计划录取等级线根据各校招生计划及考生报名情况最后自然形成。各校指导性计划录取的考生成绩原则上应在本校指令性计划录取总成绩等级线下二个等级内,且从高到低排序。
㈣招生学校按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分三个时段录取。示范性高中(桂中、附中、十八中)必须在第1时段完成指令性计划(含师大附属外国语学校计划),第2时段完成指导性计划。其他招生学校可在第1时段后的两个时段内选择、确定段次和各段的招生人数,但必须在完成自己的指令性计划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指导性计划招生。
㈤招生学校招生不分先后,在统一时间、统一时段内接受考生报名和录取新生。考生可以多次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考生。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考生的选择,对未录取和重新选择的考生,招生学校应及时退还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
㈥报名时招生考试院不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时学校不得接受考生报名。
㈦招生学校在规定的录取时段内,持考生报名回执(从高等级到低等级排列)到市招生考试院办理审批手续。一经录取,学校与考生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录。
㈧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录取工作结束后,不论招生计划是否完成,招生学校不得再受理考生报名,市招生考试院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㈨招生学校在录取前需向社会公示,包括学校简介(师资、办学条件、住宿情况等)、招生计划(指令性、指导性)、录取批次、人数等等。公示内容须报中考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保送生、学区生、特长生推荐、录取办法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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