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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0年中考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2010-3-23 21:46:05 【字体:小 大】
河北省2010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2010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
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改革要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有利于推动中小学实施新课程,促进学生个性和潜能发展,培养其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要有利于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学校的均衡发展和教育质量整体提高。通过改革,构建既能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潜能,又能科学测量学生学业成绩;既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又能科学有效地为高一级学校选拔新生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与任务
(一)改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终生发展、持续发展和特长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坚持积极推进,稳妥操作原则。以现行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制度为基础,力求改革、发展与稳定的统一,坚持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创新;以社会稳定为前提,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稳妥地操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3、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要切实改变以初中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探索实行“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的综合评价考试升学办法。择优录取既要依据学生的升学文化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又要关注学生的特长发展。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增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透明度,维护考生权益,实施“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信息,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违规违纪事件,把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始终置于群众和舆论监督之下。
(二)改革任务
1、改革初中毕业生毕业资格认定办法。改变单纯依据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认定毕业资格的做法。依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各个实验区初中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以及对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一个能比较全面地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考试”。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具体分为A、B、C、D四级;毕业考试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学生毕业资格由所在学校认定,并颁发毕业证书。
2、改革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办法。(1)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将物理实验操作考试、化学实验操作考试、生物实验操作考试、信息技术教育考试、体质健康测试五个项目作为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把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素质的重要导向、激励政策,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2)将创新实践获奖成果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附加分项目。(3)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学校包括三方面的成绩,其中,升学考试成绩按分数方式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可按等级制也可按将等级评定结果换算成分数方式呈现,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按分数方式呈现。升学考试由省统一组织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考试、评卷、登统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须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城市市区由设区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各等级评定比率进行等级评定,并负责将等级评定结果或将等级转化为分数报招生考试机构,由招生考试机构计入考生升学成绩;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按照学生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比赛的获奖成绩计分,计分奖项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评奖活动。
3、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作为学生初中毕业成绩,也作为其进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升学成绩。在作为学生初中毕业成绩依据时,应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在作为学生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升学成绩时,既可采用等级制也可采用分数的方式呈现。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1、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教育教学反馈、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和初中学校必须在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同时,从初一年级开始,在整个初中阶段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学校要从学生进校开始,建立《河北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创新实践成果及学业考试评价报告单》(见附件四)、《河北省初中生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报告书》(见附件五)和《成长记录袋》制度,每学期、每学年结束时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并帮助学生制定改进计划,引导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要将《河北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创新实践成果及学业考试评价报告单》(见附件四)、《河北省初中生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报告书》(见附件五)和《成长记录袋》纳入学籍管理之中,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三个部分,由学校组织实施。应在各学期和各学年度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做出评价。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内容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的有关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增加“创新与发现”一项,共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七个评价维度;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内容包括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实验操作、信息技术、体质健康测试等五个项目;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侧重于对学生参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创新活动的综合评估。在评价过程中,要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主要依据,实证材料和数据以初中在校三年为期限。综合素质评价要将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和教师评价等有机结合,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以偏概全。
3、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在作为学生初中毕业成绩依据时,应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可以规定所有评价维度达到一定等级的学生才能毕业,也可以规定在其中某几项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等级就不能毕业。在作为学生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升学成绩时,既可采用等级制也可采用分数的方式呈现,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用于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但按分数呈现时,学校应按照有关等级换算为分值的具体规定,将等级转化为分数并报招生考试机构。评价结果的等级分布要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实际水平,并与学校办学水平挂钩,应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及同比教学质量提高情况,划定和调整各学校获得A、B、C、D四个不同等级的比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两个维度的评价可不用比率调控,另外五个维度,一般情况下,获得每个评价维度A等级的人数控制在班级学生总数的20%—25%,获得B等级的控制在45%—50%,其余35%—25%为C和D两个等级。毕业总结性评价中对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维度的表现,尤其是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评定为D时应极其慎重。有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维度被评为D的学生,其材料必须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等级为A等的应在校内公示。不提倡把综合素质几个方面的评价等级整合为一个结果。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河北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二)和所属设区市教育局的有关要求,成立相应组织,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广泛宣传,加强检查与监督,接受投诉和举报,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顺利进行。各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证材料备查。各县(市、区)2010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河北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创新实践成果及学业考试评价报告单》(见附件四)和《河北省初中生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报告书》(见附件五)作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档案材料之一,装入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学生档案袋。
四、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
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必要条件,列入初中毕业生升学附加分项目。凡体现学生创新素质发展的科学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设计、科技观察发现、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文学艺术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航模海模车模制作等创新成果,可按照在县(市、区)、市、省、国家各级获奖等第成绩计分,获奖计分奖项必须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创新评奖活动,主办部门要公开发布获奖名单和等次。具体加分项目、计入分值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决定。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审核获奖依据,必须是获奖证书、获奖名单公告齐备方能认定。
五、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成,且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科学〔或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2010年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或选择科学一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或选择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两门学科)〕、体育,总分63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或科学12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或思想品德45分、历史与社会45分,综合题30分)〕。
(2)考试形式。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要多样化,可根据各学科课程特点,既有闭卷形式,也有开卷形式;除纸笔测试外,还安排外语听力考试。具体安排意见是: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安排。师专分校、幼师以及师范特色高中班、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仍使用同一套试卷。考试时间定为2010年6月21日至22日,五个科目考试时限各为120分钟,具体日程见《河北省2010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三)。
2、体育成绩满分30分。
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于2010年4月底前举行,考试组织管理、内容和办法等按《河北省2010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见附件十)执行。
(三)升学文化课考试的命题及其管理
1、命题原则
命题必须依据全日制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不依赖、偏向于某一版本的教材,必须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向,有利于课程改革工作的推动,同时应符合初中教学实际,不出偏、怪、难题,不出带有死记硬背、机械训练色彩的题目;命题必须渗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教育新理念,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对重点、热点问题要给予特别关注,重视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以推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改革;命题应注意发挥考试的导向功能,坚持以学生为本,注意考试或考查问题的探究性与综合性,有利于学生拓展思维和想像的空间,有利于学生开展探究;命题应注意不同学科知识的联系和综合,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结构体系的整体把握能力;命题还应坚持其教育性与时代性,不为考而考,要引导学生关注社会、人类、生产和生活中的大事。总之,试题要反映出课程标准中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
理科综合、文科综合的命题将进一步体现发展学生素质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坚持考查能力的方向,突出课程的主干内容,完善考查学生能力的题型。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客观题(选择题)和主观题(非选择题)的分值比例约为4:6。
2、命题范围
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命题范围分别是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英语(或俄语或日语)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7—9年级教学内容。
在理科综合科目中,开设分科课程的县(市、区),物理、化学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实验稿)》、《化学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开设综合课程的县(市、区),科学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科学(7—9年级)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教学内容。
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以及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开设分科课程的县(市、区),历史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四个板块教学内容;开设综合课程的县(市、区),历史与社会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的教学内容。
3、命题管理
(1)建立命题制度。为了确保命题的科学性,建立命题人员专家库制度,实施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命题人员必须持有命题资格证书。每个学科命题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2)建立审题制度。审题对确保试题的科学性、良好的导向性等具有重要作用。审题人员主要负责审查试题、试卷编制是否符合学科课程标准。在审题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考试及命题思想的问题,审题人员可提出改正要求,必要时可一票否决,要求命题人员重新命题。审题人员必须与命题人员分开。
4、组织命题
由省教育厅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进行命题。
(四)评卷与登统
评卷、登统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评卷与登统工作的领导,并建立评卷、登统质量的过程监测制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评卷时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须报省教育厅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同意后方可改动。评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品德兼优骨干教师。应确保评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评卷质量的管理,如在作文评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登统工作要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评卷、登统期间,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要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室要派员全过程参与评卷、登统工作。
六、毕业标准及证书颁发
取得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定均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
2、毕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合格(毕业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
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过去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二)招生计划分配
1、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各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分为统招生、名额分配生两类。2010年,各县(市、区)(城市市区由设区市负责)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80%的公助生招生指标,依据本县(市、区)或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或依据各初中学校的在校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数,按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名额分配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同时,提倡各县(市、区)(城市市区由设区市负责)将一定比例的其他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也依照本县(市、区)或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或依据各初中学校的在校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数),按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今后,各设区市可根据情况逐年提高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的比例。
2、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正常转移学籍、休学以及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名额分配生资格认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3、在实行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名额分配招生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取信于民,防止走后门的现象。为确保录取名额分配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升学考试举行前三周,将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之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举行前将报考学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上报招生考试机构,以作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的依据。名额分配生录取结束后,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将录取信息通知各初中学校,学校要将各招生学校的名额分配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三)录取形式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城市市区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应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本县(市、区)或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再根据招生计划,参照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进行整合的成绩,按照差额投档的原则,分批录取。
2、公助生录取程序。同一批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先录取统招生后录取名额分配生的顺序录取公助生。统招生的录取方法是:首先,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城市市区以市区为单位),依据考生的升学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划定预选分数线,预选人数一般控制在统招生招生计划数的1.3倍;然后,对达到预选分数线的考生,既可以采取依据其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三项整合的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也可以采取在达到综合素质评定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按照学生升学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对升学考试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应主要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名额分配生实行分校录取。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完成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各县(市、区)(城市市区由设区市负责)要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根据各初中学校的名额分配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名额分配生指标,可由各县(市、区)(城市市区由设区市负责)教育局收回,转为面向本地的统招生招生计划。
3、普通高中学校可视情况对条件相当的学生组织必要的加试,但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城市市区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批准。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了解学生初中阶段的研究性学习成果、综合实践活动设计方案、科学实验报告等。招生学校不得单独举行文化课的考试。学生的加试成绩可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4、试行多样化的招生办法。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如特长生、优秀生的推荐,薄弱初中的扶持政策等。
5、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对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照顾性加分政策。
八、实施保障
1、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按照本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0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所在市政府同意后,于2010年5月21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县(市、区)要成立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设区市教育局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各地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收费标准,以及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2)诚信制度。各地要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以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如设立咨询、监督、投诉电话等,实行社会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5)评估监控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监控工作的进程,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3、切实加强初中阶段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各地要坚持把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重申不得乱编、乱印、乱订各种复习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选或让学生提前离校。要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因初中毕业考试、升学考试实行“两考分离”,所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县(市、区)、本校2010年初中三年级学生全部按时完成学业,并参加毕业考试,同时要对不准备升学的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教育。严禁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歧视、排挤后进学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各县(市、区)要探索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创新实践成果及学业考试评价的文档电子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分学期、分学年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情况、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等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采集、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含网上上报等多种方式)整个过程的计算机管理。
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各地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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