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通知及复查
1.通知。考生所在学校于5月12日向考生公布考试成绩。
个别有听力障碍或有口语表达障碍的考生,须在报名时向区县招生办出具相关机构的认定证明,由市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分。
2.复查。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申请复查的考生须填写清楚所在区县及考点、考试时间及考场、建档号、姓名等事项),经所在初中学校签署意见,同时携带本人的《考场通知单》和分数条,于5月14日上午到所在区县招生办登记申请复查,逾期不再办理。
各区县招生办于5月14日将申请复查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我办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由各区县招生办及时通知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