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分照顾政策规定
1.下列应届考生享受3分照顾
(1)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个人前三名者(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
(2)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子女。
2.下列应届考生享受6分照顾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台商子女。
(2)地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3)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事院校)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子女;
(4)在初中阶段参加县、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局或教育局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的县、市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得县第一名、市前三名或集体县第一名、市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述享受加分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含跆拳道)、拳击、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射击、射驽、毽球等15项。
3.下列应届考生享受9分照顾
(1)在初中阶段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者或省赛区一等奖者。
(2)少数民族考生。
(3)驻军部队军人子女。
(4)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4、下列应届考生享受12分照顾
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得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述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武术(含跆拳道)、拳击、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射击、射驽、毽球等13项。
5.下列应届考生享受27分照顾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下列应届考生享受31分照顾
初中阶段参加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及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和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或初中阶段获运动健将、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该项照顾不含举重和排球竞赛项目)。
7.下列应届考生享受50分照顾
(1)烈士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八、享受加分照顾政策说明
1.享受政策照顾的加分,以量化方式计入总分。
2.考生享受的政策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
3. 军人子女享受的中考优待,按《南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军人子女中考优待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南教基〔2016〕6号)要求,须报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核定。
4.凡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提供相关原始证明和复印件,各中学要将享有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于6月18日前报送县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备案,逾期不予办理。
5.往届初中毕业生不享受加分照顾政策,且在报考普通高中实行从投档总分中扣除23分后,再参加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