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信息技术、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查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由全市统一组织考查,信息技术由各中学自行组织考查。以上三个考查科目均“合格”者方可参加一级达标中学统招生、定向生、择校生的录取;三个考查科目至少两个科目为“合格”者方可参加二、三级达标中学统招生、择校生的录取。
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
综合素质评定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重要条件之一。各中学应切实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由学校报送市招生考试中心,作为考生录取使用。
十一、外县市区户籍中考报考规定
外省、外县(市、区)户籍(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就读初中的毕业生,如具有我市正式学籍(含临时学籍)或办理完整借读手续,可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并参与除师范类五年制高职之外的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录取,在普高、中职招生录取时与本地的考生一视同仁。
外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普通高中,三年后高中毕业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福建省从2014年起将全面放开异地高考,外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具有我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有三年高中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在我市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并可参加我省本科、专科层次录取,与福建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十二、回原籍中考报考规定
(一)回石狮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石狮户籍初三应届毕业生统一安排在石狮八中报名及考试。该类学生在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原件;
2.经就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在校学生学习年限、学籍证明;
3.原学籍(或借读)学校所在福建省各县(市、区)招考办出具的参加2011年或2012年初二生物、地理学业考试的成绩证明及2013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的成绩证明;
4.各县(市、区)招考办或原学籍(或借读)学校出具的参加初三信息技术、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查的成绩证明。
(二)由于转学、复学、回原籍报考、外省中学就读等原因,未能参加2012年泉州市初二地理、生物会考的初中毕业生,应参加今年6月20日泉州市初二地理、生物会考,其会考成绩计入总成绩参加高一级学校招生的投挡和录取。上述考生如未参加今年6月20日的会考,视考生自动放弃该部分成绩,地理、生物两个科目的成绩按0分投档。地理、生物学科考试成绩达不到C等级的考生,不再进行重考。地理、生物学业考试成绩保留两年有效。
(三)户籍属石狮、在省外借读的考生,必须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凡无故缺考,均以0分计算。往届生需重新参加今年体育考试。
十三、达标高中招生有关规定
(一)为保证达标中学的生源质量,择校生按学生所填报志愿、批次择优录取,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我市将结合本市生源具体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各普通高中学校应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不得擅自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
(二)达标中学应严格执行省、泉州市规定的“择校生”招收比例和收费办法,严禁公办高中招收“借读生”、“旁听生”、“寄读生”、“走读生”等。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7〕291号)文件精神,省一、二、三级达标中学招收择校生的收费每生最高限额分别为“18000元、12000元、9000元”。石光华侨联合中学和石狮一中(省一级达标中学)、永宁中学(省二级达标中学)、石狮三中和石狮八中(省三级达标中学)招收“择校生”的收费每生最高限额分别为18000元、12000元、9000元。“择校生”的择校费应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择校生”的择校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择校生入学后具有招生学校的正式学籍。
(三)根据泉教中〔2013〕6号“在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录取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对某些方面具有特殊天赋或潜能学生的录取办法”精神,同意我市达标中学特招部分学科竞赛,艺术、体育特长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且中考成绩达该校择校生录取线者,达标中学可根据考生志愿按统招生给予录取。
1.初中阶段,由我局组织选拔送省、泉州市参加省教育厅、泉州市教育局主办的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竞赛,获得泉州市级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者;
2.初中阶段,参加省、泉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泉州市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
3.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音乐、美术竞赛(不含作品赛)获泉州市级个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泉州市级以上(含泉州市级)运动会获个人单项前六名(或本市运动会第一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以上考生应向达标中学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完整的证明材料(含原件),经市招委员会审批后可按统招生给予录取。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精神,为解决低保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对我市户籍纳入城市或农村低保范围的低保户子女和残疾学生就读本市普通高中,将给予学费全额免收。我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减免学费的比例应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对本市农村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应发动学校及社会各届的力量给予生活上的帮助,确保这些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有关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扩大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进一步协调普职招生比例,努力提高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鹏山工贸学校应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原则,努力拓宽招生范围,把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青年农民等列入招生对象。同时鼓励学校招收企业在职人员,通过半工半读、学分制、业余学习等多种方式,让更多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人能够无障碍入学。
(二)石狮鹏山工贸学校中考报名前,面向本市初中校招收部分中职推荐保送生,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可提前免试保送录取该校。鹏山工贸学校2013年春季招收的“中职预备班”学生,可直接升学就读本校各专业。石狮自然门武术学校与石狮鹏山工贸学校联合办学,面向全市招收50名武术特长综合高中学生。
(三)各中学在指导学生填报志愿时,应着重考虑本市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正确导向,合理分流。要精心组织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宣传和志愿指导工作,引导、动员更多的初中毕业生选择中等职业教育,特别是对在本市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引导他们在本市参加中考,并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今年所有初中毕业生必须至少填报一所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志愿。
(四)初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享有以下助学政策:
1.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精神,从2012年秋季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实行免除学费;家庭困难的一、二年级中职学生还可享受每生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补助,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但享受助学金补助的学生比例不得高于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总数的10%。
2.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3〕5号)精神,就读本市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生纳入中等职业教育的事业统计范围,一、二、三年级的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后两年学生纳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四、五年级的学生享受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相关资助政策。
十五、考点设置
中考、初二会考考点共设置6个考点。
(一)联中(初中部):(联中、凤中)
(二)八中:(八中、中英文)
(三)锦峰:(锦峰、三中、少体校)
(四)蚶中:(蚶中、自然门)
(五)永宁:(永中、银中、二中)
(六)五中:(五中、七中)
十六、招生纪律
(一)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各中学应正确引导、尊重考生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学生报考和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用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派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等对学生和家长的志愿选择进行干预;不得擅自承诺减免入学收费吸引考生;不得私自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对教育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校毕业生的档案资料。严禁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或收费,严禁学校或教师个人收取上一级学校招生的劳务费或宣传费等。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发现将参照闽教监〔2007〕6号文有关规定坚决查处。
(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中学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规范招生秩序,全面推行招生工作“五公开”(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
(三)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努力营造和谐的教育发展环境。坚持宣传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坚持素质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突出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思路、办学特色,坚持顾全大局、加强团结,不准在宣传中用贬低他校的做法争夺生源。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宣传材料应报市教育局核实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文明学校称号,两年内不准参与评先评优,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招生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