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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浦东新区 2010-5-26 23:16:14 【字体:小 大】
关于2010年浦东新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    文]  
各教育署、各中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1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28号)的精神,现就2010年本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坚持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一)计划编制
1、2010年本区初中毕业参加学业考试人数为19663人,高中阶段入学率计划达到98%以上,“普职比”大体相当。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兼顾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率,兼顾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充分满足本区初中毕业生接受优质教育和各类教育需求的愿望。
2、本区201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经市教委核准后,由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办)以《2010年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简章》的方式公布,计划的落实和招生录取由区招办负责。各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
3、本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2名以内。
(二)计划管理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职校、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办法
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原则上其中的二分之一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招收推荐生。国家级重点中职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推荐生的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新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将根据本区各初中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人数,把名额下达到各初中学校。
2、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
由教育局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将本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5%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各初中学校,并根据市规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总分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下达到本区后平均分配到本区各初中学校。
3、“零志愿招生”计划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的办法(简称“零志愿招生”)。“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本区跨区县招生的华师大二附中、建平中学、进才中学、洋泾中学、南汇中学在外区县的招生计划列入“零志愿招生”志愿,华师大二附中在本区的招生计划也列入“零志愿招生”志愿。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教育局提出2010年招生计划申请;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2)经教育局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09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10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5、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1)2010年本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
(2)教育局将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 。
6、本区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学生,实施专业奖励,适应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农村、本市海岛生源学生和选择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三、报名工作
(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89号)的要求,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报考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工作在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籍学生不得报考。
各初中学校要切实做好学生报考工作,保障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毕业生报名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合法权益。
区招办要切实做好非上海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见附件4),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四、志愿填报
(一)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分为“提前招生录取志愿”和“统一招生录取志愿”两部分。
“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须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后方为有效(中职校推荐生志愿另行填报)。
“统一招生录取志愿”须填报在《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3)上,其栏目设置: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志愿”(1个志愿)。
3、一至十五志愿(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共设置15个志愿)。
4、征求志愿:由区(县)中招办组织考生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进行征求志愿的填报。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网上填报志愿须仔细核对,在截止时间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补报、撤销或更改志愿。
2、在“统一招生录取志愿”中,不填报“零志愿”和“名额分配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其一至十五志愿的投档和录取不受影响。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考生及家长应慎重填报“择校生”志愿,一经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录取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学校志愿。
4、考生要认真填写《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志愿表须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新区招办后,任何人不得补报、撤销或更改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考生应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6、区招办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由区招办在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于2010年5月底前结束。
7、提前录取批次的志愿填报和预录取工作与填报《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录取的考生也必须填写该志愿表上的志愿,一旦在提前录取过程中被录取,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工作。
五、考试工作
(一)2010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区招办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为准。
凡参加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2010年6月19日(星期六)和6月20日(星期日)举行。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定于2010年5月29日(星期六)举行。
3、2010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10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13号)。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于2010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执行。
6、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电子耳窝植入者可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8、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月底前
体育(体育与健身)
5月底前
理化实验操作技能
5月29日
(星期六)
上午8:30—9:40
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毕业生)
6月19日
(星期六)
上午8:30—10:10
语文
下午2:00—3:40
物理、化学
6月20日
(星期日)
上午8:30—10:15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下午2:00—3:40
数学
下午4:00—5:10
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3、2010年中招加分政策已作调整(具体见附件7),2011年中招加分政策还将作进一步调整。
六、考务工作
(一)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区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组织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新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考生如果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两日内,到区招办申请成绩复核,由区招办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招办通知考生。市教育考试院不接受个别考生成绩复核的申请。
七、招生录取工作
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以及中职校的推荐生、自荐生录取;第二批次为“统一录取”,即按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录取,分为四类:(1)“零志愿”录取;(2)“名额分配”录取;(3)1—15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4)征求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按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初中学校推荐生计划为30%(其中二分之一的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新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本区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0年中考报考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校长同意后实行自荐。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和《自荐表》)报新区教育局审定,由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招生录取志愿。
符合本区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下载或到区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表送交报区招办审定。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招生录取志愿。
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招生录取工作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1个征求志愿(网上填报)。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向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报新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数不得大于自荐生计划数,签约后的预录取名单分别报市中招办和教育局备案。
(5)被提前招生学校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2、中职校“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录取”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前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被推荐进入中职校的考生可填写《2010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2)其他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详细情况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本市中职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考院中招〔2010〕2号)。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区教育局、区招办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提前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内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区教育局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提前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0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1)区招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见附件1),根据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
(2)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新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符合2010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区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招生计划)15%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内各有关初中学校。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平均分配到本区内各有关初中学校。
(2)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名额分配”志愿栏中)。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一至十五志愿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 ”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区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09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文件执行。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录取总分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2010年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由教育局另行发文执行。
4、征求志愿
(1)考生未被录取,由区招办在考生填报的征求志愿基础上,统一投档。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5、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
6、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17号)的规定(附件7)执行,加分名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
7、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4),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八、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区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区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则比较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仍无法区分,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区招办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网上公开力度。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区招办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九、加强升学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
(一)区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招办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区招办201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的第2个工作日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附件:1、2010年浦东新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3、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5、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推荐表
6、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自荐表
7、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
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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