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对 象 |
证明材料 |
1 |
夫妇双方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介绍信或证明及区县民政局介绍信 |
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及其他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
《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区县民政局介绍信 |
3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的适龄子女 |
职称证书及厅(局)级以上介绍信或证明 |
4 |
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
市人事局印发的《西安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 |
5 |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薄 |
6 |
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以上政府相关证明 |
7 |
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8 |
经人事、民政部门批准的在我市自主择业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
市人事局或民政局证明,父母本人复转退伍证件 |
9 |
在本市有较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务工农民的适龄子女 |
从业证明或所在单位用工合同(复印件) |
10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中国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监护人和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
11 |
台湾、香港和澳门籍学生 |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市台办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12 |
外国外交人员或侨民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市级以上外事办或外国专家局证明及《外国人居留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