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重点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大专班等招生,招生录取时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在报考时可有多种志愿选择,但录取机会只有一次,考生无论被公办还是民办、被普高还是职高,一经录取,其他学校就不得再录取。
3.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学业考试(经批准已被乐清中学提前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除外),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高中段招生录取和建立学籍。未参加学业考试者,我市普通高中一律不予录取,一律不予建立电子学籍。
4.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3+2高职不得招收该类招生最低控制线以下的考生,低于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不得建立电子学籍。
(二)温州市外户籍考生录取条件
凡温州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在我市参加学业考试的,均可参加职业高中类录取;如须参加普通高中录取,原则上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初中电子学籍和八、九年级两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2015年起,参加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需具备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当年5月份);
(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需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当年5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三)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
(1)公办普高
①公费统招生
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办法是:根据招生计划,结合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和特长加分),按照批次分批录取。同一批次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方式,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在市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先按学业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与特长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顺序排序(排序时如遇同分,则以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三科总成绩仍然同分的,则以语文、数学两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两科总成绩仍然同分的,以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顺序排定后,依据考生志愿顺序,参考综合评语,依次择优录取。
已被前列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后列志愿学校不再录取。
②特长生
为鼓励普高学校特色多元发展,各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于2月底前提出申请,并于3月21日前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方案,经市教育局同意、报温州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5%。报考特长招生的学生须参加专业成绩测试,学生专业成绩及预录取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在6月4日前报温州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有关特长生招生计划及录取办法另行发文。
③乐清中学
2014年,乐清中继续实行统招与定向分配生、特长生招生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市招生。定向分配生按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的50%比例招收。定向分配生、特长生招生方案等另行发文。
(2)民办普高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精神,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市教育局将依法依规大力支持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确保民办普通高中稳步发展。
根据温教基〔2013〕146号精神,遵循民办普高招生意愿,2014年,我市各民办普高不统一填报志愿,由各民办普高学校在我市普高最低控制线划定后,按核定的招生计划、直接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录取。
民办普高跨县(市、区)域零星招生,由招生学校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若跨县域规模招生(对一个县市区招生人数达20人及以上的),由招生学校根据下达的跨县域规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乐成寄宿中学今年原则上仍继续面向乐成公立寄宿学校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生源地当年普高最低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2.职业高中
(1)职业高中(中专)面向全市招生。
(2)考生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凭学业考试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卡原件直接到有关职业学校报名,学校根据考生意愿和学业考试成绩自主录取。
(3)报考学前教育、旅游、烹饪专业的考生,面试与报名工作由招生学校组织实施。
(4)新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核确认。
(5)学前大专班录取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