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和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精神,完善湖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积分入学基本条件
年满六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含两年,截至2014年8月31日,下同)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湖里区暂住。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三)随迁子女父(母)近两个年度在厦门市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四)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
二、积分计算方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基本分,总分30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1年得2分,以此累计,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累计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湖里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在2014年7月7日前取得产权证)并实际入住,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湖里区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父(母)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累计12月2分(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附加积分,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三、积分入学程序
(一)预约登记。在湖里区暂住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在 5月 6 日至5月16日在区教育局公布的预约登记网站或预约登记点(预约登记网址及登记点届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布)进行预约登记。
(二)现场审核,提交申请。7月5日至7月7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家长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具体地点届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布)现场报名,缴交材料,进行报名资格初审。提供的材料包括原籍户口簿、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父(母)在厦从业证明、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有关积分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需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未到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的机会。
(三)审核材料,计算积分。7月8日至7月27日,区教育局收集整理家长提交的材料,会同各职能部门对有疑问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积分办法计算随迁子女的总积分。
(四)公示积分。7月28日至7月30日,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计算有异议的可在8月1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它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五)公布学位。8月7日,区教育局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志愿填报地点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六)填报志愿。8月7日至8月8日,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志愿填报地点填报派位志愿,应同时填报一所公办小学与一所民办小学志愿,只填报公办小学的志愿无效。
(七)派位入学。8月12日,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积分相同的,随机派入),完成本区公、民办小学统筹招收随迁子女的电脑派位,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八)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8月13日至8月17日,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四、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按本实施细则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五、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给予严肃查处。
六、本实施细则由湖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证明材料说明
附件: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证明材料说明
申请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其中,产权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属于个人所有的材料,应同时提供A4纸大小的复印件,在与原件核对后,退回原件保留复印件。可以使用双面复印。
积分项目 |
证明材料 |
基
本
分 |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随迁子女户口薄无法体现与父母关系的,还须提供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等能说明亲子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在厦的暂住证及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暂住证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市居住满两年以上(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且目前在湖里区居住。
3.适龄儿童父(母)亲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厦门市务工满两年以上(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适龄儿童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两个年度连续逐月按时(若中间有补缴则补缴期限累计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
实际
工作
生活
积分 |
暂住年限 |
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在厦的暂住证及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暂住证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超出基本条件规定年限(两年)的部分可以非连续暂住,以此为计算累计积分的暂住证明。 |
参保情况 |
适龄儿童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超出基本条件规定年限(两年)的部分可以非连续缴交,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此处为计算累计积分的社保证明。 |
购房情况 |
1.房屋产权证。产权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亲,且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
2.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 |
务工暂住
情况 |
1.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在湖里区的暂住证及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暂住证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湖里区居住满两年以上(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且目前在湖里区居住。
2.适龄儿童父(母)亲在湖里区的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湖里区务工满两年以上(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且目前仍在湖里区务工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随迁子女父(母)若实际在湖里区务工或营业的,但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上无法体现在湖里区的,还须由务工单位或工商部门提供在湖里区务工或营业的证明。) |
计生情况 |
适龄儿童是否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
特别说明 |
上述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同一人的。若房屋产权证为适龄儿童父(母)另外一方的,需适龄儿童与父母三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法定证明。 |
附
加
分 |
另一方累加 |
1.另一方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法定证明。
2.另一方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另一方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4.另一方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另一方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此处为计算附加分累计积分的社保证明,只以按时缴交社保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