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集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厦教综〔201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入学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申请人父(母)近一年(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下同)在厦门市务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 申请人父(母)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申请时在集美区暂住。
3.申请人父(母)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缴交社会保险。
4.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子女,或政策外生育但已接受处罚完毕的。
二、积分计算办法
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总积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申请人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暂住年限积分。申请人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一年(12个月,下同)的,每多暂住一年得2分,总得分按“(累计有效实际暂住总月数÷12月/年-1年)×2分/年”计算。本项的总得分不超过12分。
2.参加社保积分。申请人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4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总得分按“(累计有效实际缴交总月数÷12月/年-1年)×4分/年”计算。本项的总得分不超过24分。
3.购置房产积分。申请人父(母)在集美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下同)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合计超过50%(不含)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4.暂住地与务工地一致积分。申请人父(母)近一年(中间间断不超过3个月)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集美区的,得9分。
5.符合计生政策积分。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市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每一年得1分,总得分按“累计有效实际暂住总月数÷12月/年×1分/年”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12个月得2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总得分按“累计有效实际缴交总月数÷12月/年×2分/年”计算。本项总得分不超过10分。
三、积分入学程序
(一)提交申请
1.预约登记。申请人可选择网上预约登记或现场预约登记任一方式进行预约登记。
(1)网上预约登记。申请人可于5月6日至16日期间登陆“集美教育系统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xmjmedu.com)的“积分派位报名”平台进行预约登记。
(2)现场预约登记。申请人可按暂住地于5月10日至11日选择一所学校进行现场预约登记。
(3)因学位紧张,集美小学、集美二小、实小分校、曾营小学、康城小学等五所学校不接受截止申请时仍未在学校招生片区内购置商品房的申请人的入学申请。
2.现场确认。申请人父(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具体见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于7月5日至7日期间到预约登记的学校进行现场确认。未经现场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申请资格。
(二)计算并公布积分排序
1.材料审核。集美区教育局会同社会保障、地税、公安、房产管理、计生等职能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计算出申请人的总积分。
2.积分公示。7月28日,集美区教育局将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积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向社会公示五天,接受群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于8月1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有其他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区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投诉反映。
(三)公布招生学校及空学位数
8月7日,集美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可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小学名单及其学位数。
(四)志愿填报
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应于8月7日至8日登陆“集美教育系统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xmjmedu.com)的“积分派位报名”平台或预约登记学校填报入学志愿。
(五)派位入学
8月12日,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情况进行统一派位。积分相同的随机录取,录满为止。派位结果在集美区教育局网站公示。
申请人应在指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不再保留或重新安排学位。
未派位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的申请人应及时自行安排就学事宜。
(六)民办小学空余学位报名
8月13日至17日,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是指申请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一年级的非厦门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本办法所有积分的计算时限截止2014年8月31日,按月计算积分时不足1个月(30天)的时间不予计算得分。
(三)申请人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学校的,应对其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证件、证书等合法有效性负责,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导致被取消申请资格或无法按时入学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本办法的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由集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4年集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集美区教育局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2014年集美区进城务工人员
适龄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申请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其中,产权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属于个人所有的材料,应同时提供A4纸大小的复印件1份,在与原件核对后,退回原件保留复印件。《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需到区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打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可到地方税务局或人劳社保窗口打印,《房屋产权查询证明》可到厦门市土地资源与房管局打印。
积分项目 证明材料
基础分
(30分) 1.申请人原籍户口簿。申请人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不在一个户口本或户口本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出生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申请人父(母)亲近一年(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及暂住证,其中,《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在集美暂住,暂住证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信息。
3.申请人父(母)近一年(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在厦门市务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合同期限表明申请时仍在厦门务工。
4.申请人父(母)近一个年度连续(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申请人父(母)亲暂住地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6.申请人未在其他地区取得小学学籍的保证书。
注:上述暂住信息查询表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社保缴费证明应为申请人的父(母)同一人的。
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 暂住年限
(12分) 申请人父(母)亲近几年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表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参保情况
(24分) 申请人父(母)近几个年度连续(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购房情况
(20分) 1.房屋产权证,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亲。
2.厦门市土地资源与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查询人应为申请人父母亲和房屋产权人。
3.原籍户口簿。申请人及其父(母)与产权人同一户口簿。
4.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父(母)实际居住证明。
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一区
(9分) 申请人父(母)在集美近一年(中间间断不超过3个月)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父(母)若实际在集美区务工的,但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上无法体现集美区的,还须由务工单位或工商部门提供在集美区务工或营业的证明)
计生状况
(5分) 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附加分(10分) 另一方累加
(10分) 1.另一方的原籍户口簿。申请人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不在一个户口本或户口本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出生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另一方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另一方在厦门市务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合同期限表明申请时仍在厦门务工。
4.另一方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另一方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补缴的月份不计入积分)。
注:上述暂住信息查询表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社保缴费证明应为申请人的父(母)同一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