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对象 |
基本材料 |
父母或监护人 |
子女 |
1 |
优抚群体类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禅城区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委托监护公证书;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2 |
禅城区优抚对象适龄子女 |
部队师级或区级民政局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
户口簿 |
3 |
禅城区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
区民政局核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
户口簿 |
4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禅城区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
区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监护人户口簿;委托监护公证书;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5 |
符合教民〔2011〕8号文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父母户口簿;进藏干部职工房屋产权证书;佛山市或禅城区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6 |
引进人才类 |
按规定引进且在禅城区工作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 |
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工作证或处(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引进人才的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
7 |
在禅城区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 |
区人社局核发的资格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
8 |
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禅城区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3年或以上的引进人才类《广东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
9 |
投资贡献类 |
禅城区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政府认可证明;居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本区户籍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
10 |
在禅城区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
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营业执照;居住证;身份证明材料;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
11 |
在禅城区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
房产权证明;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12 |
境外群体类 |
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禅城区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 |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护照原件(复印件存档);
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相应亲属关系公证(外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 |
身份证明材料 |
13 |
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禅城区居住的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
1.《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
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 |
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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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它类 |
在禅城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1.在禅城区连续一年以上的居住证;
2.在禅城区缴纳社保连续5年以上证明;
3.计划生育证明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
15 |
父母一方是禅城区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
父(母)本区户籍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
与非本区户籍的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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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符合佛府办〔2010〕156号规定,被批准入户禅城区,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 |
区人社部门签发的入户卡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