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教育局文件
浦教〔2013〕47号
关于印发《浦江县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初中、小学:
现将《浦江县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予以下发,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各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确保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浦江县教育局
2013年6月20日
浦江县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序实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均衡教育和现代化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大力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发展。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一)阳光招生,公开公正: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近入学,统筹管理:坚持学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2013年,全县各公办初中、小学继续实行“零择校”政策。
(三)分批安排,因地制宜:统一报名,分批录取,优先确保符合条件的学区内学生入学,因地制宜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从推进我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保障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地实施招生工作,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含“三残”儿童少年)全部依法入学。
(二)招生对象:小学新生为年满6周岁(2006年9月1日~2007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儿童,初中为2013年的小学毕业生。
适龄儿童少年由于客观原因要求延缓入学的,家长需向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区学校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
(三)学区:2013年全县各初中、小学的学区保持不变。根据各学区报名的实际情况,县教育局可对各学区生源作统筹调剂。新开楼盘等其他情况的学区安排根据县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四)录取方法:录取工作坚持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和“房户一致”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额满为止。
公办学校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录满为止:
1.“房户齐全”: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父母户口、父母房产三者一致,均在该校学区内的。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有户无房”: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该校学区内,但监护人学区无房产的。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3.“有房无户”:户籍不在学区,但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确因家庭迁居、家长工作等情况,而户籍未迁入学区,原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
(2)父母(监护人)持有学区住房房产证并满一年以上的;
(3)父母(监护人)在学区拥有固定工作(有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等),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
(4)父母(监护人)无违反计划生育的;
(5)愿意服从统一调剂安排的。
学校根据学额空余情况,按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录取,额满为止。
住房房产证不包括商铺、杂物间等,同时要求建筑面积必须满足正常监护需求。如果拥有多套住房或共有住房的,按监护人实际居住的为准。
如果因学校额满未能录取的,城区学校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或回原学区学校就读,其它乡镇和农村学校由各乡镇中心学校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就读。
(五)随迁子女需要在当地入学就读的,如果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有关要求,可向指定的学区初中和小学报名,如该学区初中、小学学额已满,可到尚有学额的邻近学校报名。
在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所有公办中小学都要积极接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享受本地学生待遇,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扩招随迁子女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六)外籍人员适龄儿童少年在具有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报名;华人华侨子女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文件执行;台胞子女入学按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文件执行;现役军人、驻浦部队干部子女、军转干部子女、烈士子女、浦江县特殊贡献子女及其它符合省、市、县安置政策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以上各类已被录取的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如因弄虚作假无法在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的,则取消录取资格。
(八)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九)报名时间:
全县公办初中、小学统一在2013年7月5日~7月6日报名。
户口迁入截止时间:2013年7月4日。7月4日后迁入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就读。
(十)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为各学校。
部分报名地点具体安排:原浦阳镇世居农业户口到其原所在学区学校报名;金狮居委会范围内的小学新生,属世居农业户口的到实验小学报名,非农户口到浦阳三小报名;当年拆迁户凭拆迁办有关证明材料到原住地或安置地学校报名,往年拆迁户未办理房产证的,凭“两证一书”(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设计条件书)到安置地学校报名。
报名时只能报一所学校,并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房产证、监护人身份证、其它相关证件。
各校在报名时统一登陆浦江县教育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现场报名登记,在指定时间内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即时确认录取结果,民办学校在7月5日前,其他学校在9月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县教育局。未在网上报名系统登记的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公办初中的学生继续实施在学籍学校参加浦江中学定向招生的政策。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具体招生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招生纪律
(一)为加强浦江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浦江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二)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论是小学、初中,接收学区内生源一律不得组织学业考试或智力测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校要在充分调研了解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招生实施细则,于6月底前上报浦江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肃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不得徇私舞弊。对提供弄虚作假资料涉及伪证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安排组织招生,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和条件,尽力确保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具备政策条件的居民子女全部入学。招生相关信息要及时在校园网和学校宣传栏、告示栏等向社会公布。
(五)不得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不得擅自接收中途转入的非学区学生入学,不得重复录取。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学生,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要严格按照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不得擅自招收未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学生,否则不予建立学籍。若确需对招生计划与学额进行调整的,须事先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坚决反对和制止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投诉咨询电话:县教育局84207238,84206011。
附件:1.小学城区学区说明
2.城区小学学区示意图
3.城区初中学区示意图
2013年6月15日
附件1:
小学城区学区说明
实验小学:中山社区东山路以南
人民东路社区人民东路以北
金狮社区世居农业户口
浦阳一小:北站、广场、东街社区
中山社区东山路以北
月泉社区月泉路以北、太白路社区月泉路以北
柴村库区移民
城北晶都拆迁安置区
浦阳二小:新华西路社区
人民西路社区人民西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
月泉、太白路社区月泉路以南
浦阳三小:大桥路社区
学塘角社区江滨路以北
人民东路社区人民东路以南
南门社区人民西路以北
金狮社区非农户口
浦阳四小:人民西路社区人民西路以南、环城西路以西
南门社区人民西路以南
学塘角社区江滨路以南
浦阳五小:浦阳街道原石马片区
人民西路社区农民街地段
大溪中小:江滨、文溪、丰安、蒋塘、浦南、前于社区
备注:文字说明与学区示意图结合
附件2:城区小学学区示意图:
附件3:城区初中学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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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