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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 2010-5-18 14:55:26 【字体:小 大】
2010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

关于印发《2010年苏州市区小学

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有关直属小学:

2010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小学  招生  意见  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5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2010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和我局《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继续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个教师”的目标,积极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完善小学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新生入学实行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各区要合理调整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小学施教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高各小学地段生比例。

(二)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市区小学入学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区的小学入学具体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市教育局直属小学在市教育局招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实施。

(三)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要提供足够的公办小学吸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逐步调整不符合苏州市现代化学校办学标准的民工子弟学校,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吸纳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2010年,公办学校吸纳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不得低于70%。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要切实保障具有学习能力的残障儿童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做好各类中度以下残障儿童入学工作,按施教区实行随班就读。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确保每个贫困家庭的子女、外来人口子女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入学对象

1.凡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

2.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适龄儿童。

四、报名办法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房卡),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二)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的适龄儿童,凭外来人口暂住证(临时户口)、婴儿出生证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五、工作要求

(一)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居住地保持一致。

适龄儿童入学所属施教区的确定:

1.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4.户口随父母中一方在施教区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中另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现役军人(含武警);②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③户口不在市区或系农村户口;④单亲、离异(学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

5.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6.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监护人及其学生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父母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子女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7.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原因而乔迁新居的,虽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但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施教区学校。

(二)各区要认真制定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新生入学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及早做好施教区的合理调整工作;各区各校还要本着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与区、校与校交界处的学生入学问题,杜绝新生入学无施教区的现象。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区一起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三)各区要认真做好学位告知及咨询接待工作。市区各公办小学统一于2010年5月7日~8月15日将2010年施教区范围和免费教育相关政策在校门口和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公布。同时开通咨询热线电话,派专人负责接待。

(四)根据《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准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公、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经批准的艺术班与体育特色班除外。违者,将通报批评或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五)按照《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评估标准》,学校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在满足施教区内义务教育入学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班级学额,严格控制“择校生”。对于确有各种困难,家长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

(六)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凡符合《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17条借读条件的,由各区教育部门、市直属小学根据借住户口及有关证明统一安排。

(七)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2号)的精神:“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九)报名时间:6月12日至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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