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
1、初中阶段获得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宋庆龄奖学金称号的学生,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一年级的学生起,中考时取消此项加分政策。
2、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胞子女,加10分。
3、烈士子女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在公办高中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4、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5、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教发〔2013〕72号和抚政办发〔200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6、中专学校、高职学校、“3+2”学校考生优先录取、加分、降分投档按省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