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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昆明中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来源:昆明市招生考试院 2016-5-28 10:08:17

普通高中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一)加分照顾项目

以下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加分照顾:

1.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奥运项目)获前八名;获运动健将、一级、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2.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籍考生;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科技奖的侨眷的子女;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他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

3.烈士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二级英模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含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

获县级以上(含县级)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

相关加分照顾标准另文通知。

(二)加分照顾管理

1.申请加分照顾的考生,须填写《昆明市2016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登记表》,并提供证书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市招考院审核后办理加分照顾手续。

2.各级招办和学校要规范工作程序,将申报加分照顾的学生名单、项目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真正体现公平、公正、诚信、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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