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2010年四星级普通高中统招指标生分配及推荐实施办法
一、指标生名额的确定及分配范围
1.四星级普通高中由市或县教育局按统招生计划数的60%比例,确定统招指标生分配名额。
2.四星级普通高中的指标生名额均分配到高中学校所在的市区或县内相关初中学校,不跨属地分配,分配方案分别由市或县教育局制定。
二、指标生分配标准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遵循向薄弱初中倾斜原则的前提下,分配指标生名额的标准为:1.当年初中学籍人数(权重占70%);2.初中学校新课程实施到位程度(权重占15%);3.初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状况(权重占15%)。
三、指标生推荐条件及程序
统招指标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后,由学校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荐工作,被推荐的指标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学生学业成绩水平必须是学校优异者;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必须是学校优秀者;3.学生必须具有本校学籍,并在本校初中就读满三年的。
推荐统招指标生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学生本人自愿向学校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签字确认;2.本班级同学、班主任和全体任课老师推荐意见;3.年级推荐意见;4.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各方面监督;5.学校校长签字和学校盖章后于6月20日前报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并将原始材料保留三年备查。同时,报指标生所在的普通高中学校。
已被推荐为统招指标生的考生只有在平行志愿的A志愿填报指标生所在的普通高中方可有效,否则视为放弃指标生资格。推荐指标生仍需参加中考,录取时加10分投档(新海高级中学奥赛班除外)。凡符合录取条件的统招指标生一律享有统招生待遇。
四、加强对统招指标生推荐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1.市、县教育局要成立指标生分配的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指标生数量和分配方案,对学校指标生推荐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2.初中校长是指标生推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初中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指标生分配工作机构,制定指标生推荐方案和工作程序,按指标生的分配数额和推荐要求将德智体诸方面发展优异的学生推荐出来。
3.初中学校在推荐指标生的工作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向师生和社会全面公示指标生分配过程及结果,全方位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统招指标生名单确定后,初中学校应及时将统招指标生名单报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指标生所在的普通高中,让指标生所在的普通高中拥有指标生的知情权。
5.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初中学校推荐指标生工作要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若发现推荐指标生工作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