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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迁子女在双鸭山市市区中小学接受教育实施办法

来源:双鸭山市教育局 2014-5-12 10:36:31

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双鸭山市市区中小学接受教育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区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参照执行。

 

                            双鸭山市教育局

                             2014年5月7日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双鸭山市市区中小学

                    接受教育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本市市区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子女接受教育工作,依据《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范跨地域招生工作的补充通知》(黑教基一[2012]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着“以人为本,条件准入,宽严适度”的原则,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各项工作。
  二、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具体政策

(一)随迁子女在我市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

凡在我市具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当地小学入学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安排到黑龙江省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规定班额的学校。入初中按照对口升学原则直接升入所在小学对口初中学校。随迁子女由外地转入时,按照省学籍管理要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及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政策。
  1.凡在我市具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中考,与我市市区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2.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执行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安置到高中学校就读、注册学籍。
 (三)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执行黑龙江省高考相关政策。
  三、加强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迅速做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接受教育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做好随迁子女的学籍审查。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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