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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乌鲁木齐教育 2014-6-5 13:56:18

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乌教发〔2014〕64号

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加快社会事业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2号)精神,切实解决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推进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流动人口是指非乌鲁木齐市户籍,但在乌鲁木齐市工作(包括受聘于企事业等单位务工、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随其居住在本市的子女是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均属本实施意见的范畴。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市教育局要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市公安局要提供流动人口和适龄子女居住的有关证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市财政局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数量,按规定的标准审核报批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确保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并登记,督促本社区农民工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各区(县)教育局负责相对就近安排在指定的国办中小学校就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应减免应收课本费。

  五、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程序  

(一)家长申请。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要求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需按规定持父母及子女本人的户籍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的有效居住证、房屋居住租赁合同、法定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开具就读登记证明。街道办事处每年6月份对符合就读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具就读登记证明。

    (三)联系就读学校。流动人口应持就读登记等有关证明,非小学一年级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或转学证,到暂住地所在区指定的国办中小学校或经批准的民办学校联系就读。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六、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同其他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对入学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要建立学籍档案,纳入学生正式学籍档案管理享受参与各种活动和评优评先,完成学业后,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以满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需要的学校。

    八、市、区(县)两级财政对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应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进行单独评价。

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和措施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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