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学〔2013〕1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招生考试导向机制,按照多元评价、多次考试的原则,构建完善高等教育“立交桥”,本市继续在一本批次招生高校和有一本批次招生专业的高校开展插班生招生试点工作。经研究,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等12所高校在部分专业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为做好本市高校插班生试点工作,请各试点高校精心做好各项准备,请其他本科高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招收插班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为2012—2013年度本市普通本科院校在校在籍一年级优秀学生,且符合本市试点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经学生学籍所在院校同意,身体健康者。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报考、录取。
二、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学校,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部门为每位学生只能出具一份相关证明。如发生违反规定现象,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各高校插班生报名时间原则定于2013年4月15日到5月10日,笔试定于5月底、6月初进行。各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招生的报名条件、办法、专业、名额、考核办法、录取方法和招生计划等详见各高校招生章程。各高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定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考生情况后,根据自主确定的条件择优录取插班新生,拟录取学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并于7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被录取的插班新生名单,由录取学校于2013年9月20 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的办理工作要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插班新生按录取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插班生收费标准按照招收插班生试点学校2012年度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为保障各高校插班生招收工作顺利进行,市教委将下达各试点高校招生工作部门专项工作经费,请各试点高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3年4月15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