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办法
(一)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划定录取分数线,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录取时按考生总分(基础课成绩+综合课成绩+加分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录取名额原则上按各专业选拔计划数录取,生源不足的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报考人数的70%以内。
(三)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通过CET-4级及以上考试者(成绩在425分以上)或获得省大学生科技竞赛、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者每项加5分,获得国家级大学生科技竞赛、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者每项加10分,如果是团体获奖项目,参与排名前3的按实际分值加分,排名3人以后的减半加分。所有加分数累计不超过10分。所加分数计入总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请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领取准考证时办理加分资格确认,逾期不再办理。
(四)录取名单确定后,在本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将于6月底前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将“录取通知书”寄给考生所在学校招生办,再转交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