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补充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11月15日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编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一机二中
政治
1615020371400095
2016年10月29日0900
020
030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