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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县2017招聘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简章

来源:3773考试网 2016-11-17 15:55:43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2017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县城内中小学和重点中学教师。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2017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县城内中小学及重点中学教师71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专业及职数详见《石柱县2016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县城内中小学及重点中学教师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招聘岗位工作,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及以上。

3.年满18周岁,且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

4.大学期间必修课程成绩无不及格(即≥61分),身体健康,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5.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县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开始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四)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报考特殊学校特殊教育(信息与资源)岗位的可放宽至往届毕业生,报名开时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

四、招聘方法及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和地点

2016年11月22日前,各招聘学校将到市内外部分高校开展宣传、初选和预报名工作,具体预报名时间请和招聘学校老师联系。各校咨询联系电话见附件。

正式报名时间及地点:2016年11月22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委在重庆师范大学(沙坪坝校区)设置现场报名点,对经过学校初选的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报名。

2.报名方式:此次招聘均实行现场报名方式,不接受网上报名。

3.报名要求:实行诚信报名,报考者必须认真阅读招聘简章及各岗位报考资格条件,如实、准确地填写《石柱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2017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位证书以及相关职业素养证书和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均需学院、教务部门加盖公章,并留下资格查询人员联系方式以便核查),近期免冠同底1寸登记照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每科5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本次招聘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考。

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必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取消或相应递减拟招聘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考核招聘或特别急需紧缺专业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二)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身份证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8:00~8:30到重庆师范大学(沙坪坝校区)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考核

1.笔试

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心理健康、音乐、美术、体育及特殊教育教师岗位笔试科目为相应专业知识,分值为100分;其他教师岗位笔试科目为相应学科专业知识,考题内容和难度与高考相当,分值为100分。

笔试时间及地点: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笔试时间初定为2016年11月23日上午,具体时间、地点及考试注意事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2.面试

按拟招聘职数1:2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其笔试总成绩不得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选的最低分,方可进入面试。其中,特殊岗位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报考音乐、体育、美术教师岗位的,面试方式为其对应专业方向的技能测试,面试分值为100分。

报考其他岗位的,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分值为100分。

面试成绩未达60分者,不得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面试时间初定为2016年11月24日,面试地点:重庆师范大学(沙坪坝校区)。进入面试人员及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招聘工作组将在原报名点予以张贴公示,请考生于11月24日下午17:00至11月26日上午8:30之前自行查看。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达面试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

3.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笔试×50%+面试成绩×50%。

考试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2-3日在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cqszx.gov.cn/html/10/Index.shtml)同步公布。

(四)体检

考试招聘的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进入体检最后一名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笔试成绩确定,如并列,则由考务组集体投票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需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在报考本岗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已确定为进入体检人选的应届毕业生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后续程序按《协议》规定办理。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者,若在2017年7月31日以前未取得所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未在简章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体检、考察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聘用。

(五)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自动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职称、考试考核总成绩和拟聘岗位等。

五、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并将本人档案、《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医疗卫生单位护理人员需取得护士资格证)予以正式聘用,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正式聘用的人员须在石柱县服务满5年后方可向县外流动,未达到年限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培养费和违约金。

六、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对报名参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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