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工程,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围绕阿拉山口市(阿拉山口口岸、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为积极做好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阿拉山口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突出特色优势产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学科、重点企业的人才需求,重点引进各类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坚持“服务发展、高端引领、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优先保障、特事特办”原则,面向区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以政府提供服务为基础,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特设岗位为载体的引才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高效、便捷、全方位及个性化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阿拉山口市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协调小组成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协调小组负责起草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拟定引进人才计划和岗位,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进人才计划和引进人才岗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协调办负责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掌握单位人才需求,发布供求信息,协调组织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库,办理引进手续,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引进人才的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特殊政策的落实工作及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计划、推荐引才人选、提供工作岗位、落实相关待遇等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㈠阿拉山口市二、三产业以及新型业态。
㈡教育、卫生、财政、审计、司法、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园区运营和管理、投融资、金融服务、企业管理、现代物流、国际贸易、信息化建设等领域。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是阿拉山口市急需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位)的人才;阿拉山口市急需的、具有注册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本领域有突出业绩的特殊人才,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㈠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㈡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㈢ 具有区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区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阿拉山口市创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㈣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㈤阿拉山口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行业等急需紧缺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重点是国家“985”、“211”高校毕业生;阿拉山口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且具有注册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㈥未取得较高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实用性人才。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聘、调动、特聘方式。特聘主要指聘请、借调、兼职、合作研究项目等方式。
第十二条 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引进的人才一般可与用人单位先签订招聘或特聘意向书,在双方考虑充分后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引才工作具体程序为:
㈠ 设置岗位、制定计划。用人单位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设置要求,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年度引才计划,报协调办初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协调办发布引进人才公告;
㈡ 物色人选、洽谈对接。协调办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与疆内外高校、人力资源市场联系或根据需要到疆内外招聘人才;
㈢ 资格审查、签订意向。应聘人员填写登记表,协调办初步审查、牵头或委托招聘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初步意向后,签订招聘或特聘意向书,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㈣ 办理手续、落实待遇。引进人才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岗位聘任(用)合同,办理相关人事手续;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引进人才办理调入手续;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协调办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服务、落实待遇。
㈤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协调办商有关部门个案处理。
第四章 引才待遇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㈠ 身份编制。引进的人才可视具体情况,不受年龄、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
㈡ 工资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其工资待遇由市直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可不受阿拉山口市工资水平限制。以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工资待遇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并再高套一级;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以招聘形式引进的人才工资待遇按招聘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并再高套一级。通过调动、招聘形式引进的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实用性人才及学士500元/月、硕士1000元/月、博士20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为五年。
㈢ 职称评聘。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低职高聘专业技术职务。
㈣职级待遇。引进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相关职级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 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符合第十条第一、二款中所列条件的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阿拉山口市落地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50—3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特聘协议正式签订后,在阿拉山口市提供120平米住房一套免费居住,一年内累计服务满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㈡ 对引进的符合第十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阿拉山口市落地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30—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在阿拉山口市提供120平米住房一套免费居住,在阿拉山口市连续实施5年以上且项目效益显著,享受安家费15万元,住房直接赠予。
㈢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聘用合同正式签订后,在阿拉山口市提供120平米住房一套免费居住,在阿拉山口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住房可直接赠予,享受安家费10万元,工作一年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㈣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聘用合同正式签订后,在阿拉山口市提供100平米住房一套免费居住,在阿拉山口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住房可直接赠予,享受安家费5万元,工作一年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㈤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学士学位且为阿拉山口市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聘用合同正式签订后,在阿拉山口市提供80平米住房一套免费居住,在阿拉山口市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住房可直接赠予,享受安家费3万元,工作一年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㈥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援疆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期结束后自愿调入阿拉山口市工作的,享受待遇比照第十四条第三、四款执行;继续延长三年服务期的,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
㈦ 引进人才符合第十条第四、五、六款所列条件的,若有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阿拉山口市落地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后,视项目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启动资金。
㈧ 中央、自治区驻阿单位和本市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办法,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市域内服务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解决;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市人才办每年组织引进人才体检一次。
第十六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配偶、子女无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入学(托)由教育部门安排,并享受本地学生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报销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办理落户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凡涉及引进人才的手续办理以及待遇落实,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凭下达的批复和协调办出具的证明,予以办理和兑现。各有关部门引进人才要坚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 阿拉山口市本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比照引进人才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与引进人才享受相关同等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协调办每年对引才单位人才引进、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年度(项目周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年度(项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协调办备案。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聘任(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经协调办认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期满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续签聘任(用)合同;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领导联系人才制度,根据人才引进情况,市四套班子领导联系1—2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掌握引进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引进人才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市域内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关系不转、哪里需要哪里去”的柔性流动方式。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阿拉山口市连续工作应不少于5年;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阿拉山口市工作应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未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触犯刑律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用人单位损失的,经市协调办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用人单位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追究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从原单位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要求和市直用人单位意见,经协调小组核实、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阿拉山口市设立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长,用于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