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作为教育部首批确定的22所开展自主选拔录取(以下简称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之一,在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体现教育创新、素质教育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的基础上,已成功开展六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每年从全国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拔录取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好、特长突出的优秀创新人才数十人。为做好我校2009年自主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条件
1. 免费教育师范生类
择优选拔综合素质高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
1)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接受国家《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见附件1)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愿报考我校免费教育师范生专业;
2)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优秀学生,高中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始终名列所在年级前20%,并由所在中学提供具体证明材料;
3)具有特殊才能,包括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含)以上者;或在科技发明创造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者,或在文学、语言文化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科(文科或理科等)特长生类
择优选拔学科特长突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二等奖(含)以上者;
2)具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在科技发明创造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者;
3)在文学、语言文化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
4)具有其他特殊才能及突出成绩者。
上述各项均需提供具体证明材料。
二、 申请程序
2009年我校自主招生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系统将于2008年12月1日在本网站开通)。
凡符合我校自主招生免费教育师范生类和学科特长生类申请条件者(两类不可兼报)须通过网报系统填写、打印《自主招生申请表》(其它格式无效),由所在中学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同高中阶段所获与自主招生资格条件有关奖励证书、证明等的复印件一同寄至: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100875)。 截止日期(以寄件日邮戳为准):2008年12月15日,逾期将不再受理。咨询电话:010-58801802,010-58807962 传真:010-58800562。
三、 资格初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自主招生工作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核(请注意: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初审状态,我校不再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
四、 考核与资格确定
学校考核:初审合格的所有申请者均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多项能力测试(笔试),并根据本人报考专业(每位申请者最多可申请两个专业),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有关专家组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考核。
资格确定: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多项能力测试和专家组考核结果,以及所填报专业志愿,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请注意: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考核结果,我校不再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
考核将于2009年1月中旬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具体时间网上另行通知。
五、 公示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上网公布,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和省级招办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六、 录取原则
经我校考核确定的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及时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报自己的高考信息(高考考生号、高考成绩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录取。
(1) 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调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同科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 语文、数学、外语中任一单科高考成绩达到145分(150分制)或文科、理科综合高考成绩达到290分(300分制),且高考成绩不低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控制线。
七、 自我约束机制及违规处理
1. 学校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自主招生考核专家组,负责领导和实施自主招生工作,保证整个招生工作遵循“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做到“标准刚性、程序规范、办法公开、过程监控、结果公示”。
2. 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 考生所在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
5.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八、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8年11月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 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 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 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 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