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9年本科招生
推荐优秀生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委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为增强自主招生改革力度,促进中学素质教育,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进一步提高生源的质量,今年我校在上海地区本科招生中继续实行推荐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加分的办法。为公正、规范地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荐优秀生的条件
市、区(县)重点高中应届毕业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生:
1. 高中阶段获市、区(县)、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者;
2. 高中阶段获区级(含)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学科竞赛优胜者;
3.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一贯优秀,成绩总评排名全年级前茅者;
4.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和事迹者;
5.文体、技能等突出特长生;
符合上述条件并已获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的考生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按我校本专科招生章程“校内优惠加分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推荐优秀生的比例及优惠条件
1.由学生所在中学推荐,并经我校审查, 符合推荐优秀生条件的考生,在本科录取阶段,高考成绩达我校投档线者,投档后可在高考科目总分上加5分;
2.推荐优秀生的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09年上海市招生计划总数的8% 以内;
3.加分后,推荐优秀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三、推荐优秀生工作的要求
1.推荐优秀生登记表由我校招生办统一组织分送有关市、区(县)重点中学;
2.推荐工作由所在中学负责进行,经所在中学审议同意、公开推荐后,被推荐者填写推荐优秀生登记表,由校长签名、学校盖章后寄交我校招生办,随附有关推荐材料及奖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在我校录取时审核备用;
3.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寄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5日,以邮寄邮戳日期为准;
4.材料寄送地址: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招生办公室(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 1900 号,邮编 201620);
5.招生办公室于5月10日前在招生网站上公布推荐优秀生审核确认结果,考生可查询本人信息;
6.不符合自荐特长生条件的考生,所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其他
1.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以上办法推荐的优秀生。
2.考生在推荐过程中虚报、瞒报、谎报相关信息,一经查实即取消所获优惠加分。
3.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招生办公室
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