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各录取批次如下:师范类本科专业在提前批录取;非师范类本科专业在第一批录取;专科专业在第三批A类录取;美术类、音乐类师范本科专业在提前第零批录取;美术类、音乐类非师范本科专业在提前第一批录取;体育类本科专业在提前第一批录取。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办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大类招生:
我校部分学院实行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微博)志愿时只需在专业志愿栏中填写大类名称。新生入学后,前阶段按照大类学习,修读学校平台课程和大类基础课程,后阶段按规定的专业分流原则和流程在本学院所属大类中选择专业进行专业培养,达到毕业与学位要求者,按所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