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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三校生高考加分工作的通知
整理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09-4-3 11:53:4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鼓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指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中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激发本市“三校”在校生学习积极性,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5月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17号),2009年继续实施对“三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政策,使部分学生优先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现就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推荐加分对象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报考高等院校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三校”应届优秀毕业生。
(一)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二)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获得区县、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
(四)具有本市户口但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三校”毕业生中符合上述条件者。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学生自愿报名的原则,认真做好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工作。
(二)各校按照推荐要求,确定本校推荐学生名单。推荐过程应依次为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班主任提名、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经学校审核的推荐名单须在校内张榜公示一周(要注明加分理由)后上报。符合推荐条件的对象一般都应予推荐,未被推荐或推荐时未经公示,则相关学生在招生录取时不给予加分。
(三)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后,学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经班主任和校长签名、加盖学校公章,附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校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的有关表彰决定文件等有关资料,报学校主管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后,报市教委核准。
(四)具有本市户口但在外省市就读的符合推荐条件的“三校”应届毕业生,须持当地省、市或地市或主管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证书(原件)和发证单位证明以及学校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填写《推荐表》,报市教委核准。
三、工作日程安排
凡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优秀毕业生,其《推荐表》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5月4日前由学校负责送至市中等职业教育德育研究会(巨鹿路700号,逸夫职校内7楼),过时不再受理。联系人:陈骏玲、秦德英,联系电话:32220214。
四、报名考试和加分办法
(一)经市教委审定推荐的优秀毕业生与其他本市“三校”考生同时参加全市统一的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和招生考试。
(二)经市教委审定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高考后纳入全市统一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照顾对象的范围。
(三)凡获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参加本市高等职业院校(5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12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6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20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获得区县、主管局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在校期间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加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参加本市高等职业院校(5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6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6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10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
(五)审定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在享受加分政策后达到各批高校公布的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如已表示愿意服从学校专业调剂的,高校应择优录取。
五、组织管理
各有关“三校”和高校应加强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严肃纪律。对在推荐和录取工作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者,除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外,将进行通报,并取消学校推荐资格和有关高校接受推荐生入学资格。
各“三校”要将本《通知》内容及时告知本校所有报考本市高校的符合政策加分的应届毕业生,并按规定时间办理上报手续,过时不予受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推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负责做好优秀毕业生推荐资格的审核工作,保证“三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工作顺利进行。
市教委将加大监督力度,检查推荐和录取工作的程序与质量,受理“三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工作中的有关申诉,并对违规情况进行纠正。
 
附件:2009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接受高等
院校选拔推荐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  学生  高考  政策  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发 
(共印265份)
附件:
2009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接受
高等院校选拔推荐表

高考报名号:                                  参加高考日期(填写56月):      

学校名称:            专业名称:             学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健康状况

 

特长

 

兴趣爱好

 

入团年月

 

在校期间曾任社会工作职务

 

家庭地址

 

邮编

 

电话

 

家庭主要成员

称谓

姓 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在校期间受何种奖励

获奖年月

何种证书

颁发单位

证书编号

 

 

 

 

 

 

 

 

 

 

 

 

 

 

 

 

 

 

 

 

注:填写的“何种证书”时,须是区(县)级以上三好学生证书和市教委、教育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比赛的有关证书。

学校推荐意见

  

 

 

 

 

学校(盖章)

校长(签章)     

   

学校

主管

单位

审核

意见

  

 

 

 

 

 

单位(盖章)

   

市教

委核

准意

 

 

 

 

 

 

盖 章

   

说明:1.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学校,一份存学校主管单位,一份存市教委);2. 54前由“三校”负责将《推荐表》和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组织的有关表彰决定文件等有关资料,送至市中等职业教育德育研究会(巨鹿路700号逸夫职校内7楼)联系人:陈骏玲、秦德英,联系电话:32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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