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2015年6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考 生 告 知 书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质量的水平考试。目前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共10科,每科分值为100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阅卷。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进行。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高中毕业前参加完所有科目的考试并获得相应成绩。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每个考试科目可以参加3次考试。离校两年内可以多次参加重考(最多四次机会:毕业当年的6月份、12月份,毕业第二年的6月份、12月份),成绩按高者计入学业成绩。已经全部合格的学生,如果想参加考试,须在报名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待上级批准后才能取得考籍。
我省本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将于2015年6月26日—7月1日进行。考试时间、考点地址详见准考证。为做好本次考试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场采用县(区、市)内混编的编排方式,多数考生可能不在自己的学校考试。6月25日下午4:00—5:30,可以到考点查看考场位置。
二、考试用的试题、答卷形式。除信息技术以外的各科卷Ⅰ、卷Ⅱ均在答题卡上答题,答错位置无效,与目前普通高考的形式相同。答题前请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规定答题。外语科有听力考试,英语使用广播播放,其它小语种用录音机的喇叭放音。
三、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1),携带二代身份证件、准考证及必要的文具按时参加考试。
四、 诚信应考,诚实做人,遵纪守法。所有考点都是标准化考点,全省联网,省、市、县(区、市)考试机构可随时调阅每个考场的情况。对于任何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2)的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特别说明:在考场内携带手机考试,属作弊行为;雷同卷的判定以答题内容为依据,不仅限于同考场内。
五、成绩查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考生个人凭考籍号与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祝愿广大考生考试顺利,学有所成!
济南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5年5月27日
附件1: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无线耳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检查答题卡和试卷是否有重印、漏印、字迹不清等印刷质量问题或缺页现象。如有,请立即举手报告,否则在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如发现上述问题,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弥补。
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籍号、座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各科目第I卷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第II卷的答案需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上。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2: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籍。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