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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14-12-16 20:57: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实验)》和各学科新的课程标准为依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有利于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有利于促进高中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校招生的逐步协调。

二、性质和功能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国家指导下由各省区实施的国家级考试,是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通过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查,对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的全面评价。考察结果是评估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毕业、升学要求的基本依据之一。其主要功能:

(一)对高中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政府监控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高中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考察结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决策,评估、督导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研部门从事教育研究、教学指导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同等学力认定的认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学生高中毕业的重要依据。其他中等教育学校学生和社会考生经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可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并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三)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模块教学基础上的水平性考试,是检验学生通过必修、选修模块相关知识的学习是否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其考核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成绩使用的具体办法将在高校招生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

三、科目设置、内容及时间

(一)统考范围

限定在必修学分相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

(二)科目设置

自治区、兵团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统考:语文、英语(汉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十一门学科(其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由自治区、兵团统一制定标准,统一命题,暂由地、州、市、师组织实施)。

地、州、市、师考试(考查)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等学科(项)。

课程计划中规定的其它科目的考试(考查),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与分值 

自治区、兵团统考科目按照新课程计划的时间要求,本着学一门考一门的原则,学完即考。自治区、兵团每年元月、七月设两次考试,每次统考全科开考,供考生随时报考。每位学生每科最多允许报考两次,选高分的一次计入成绩。各科目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汉语)三科每科为120分钟,其他科目每科为90分钟,各科分值均为100分。

学业水平考试统考成绩实行等级制,学生考试成绩按A、B、C、D划分为四级等第呈现。A为优秀,B为良好,C为及格,D为不及格。考试成绩只记载等级,不公布原始分数。其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地、州、市、师及学校考试(考查)科目原则上不作统一安排,由各地本着相关科目必修(含必选)模块修习完成时间确定其考试(考查)时间,也可结合模块考试(考查)进行。实验考试(考查)科目由自治区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由地、州、市、师施考,其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按P、F两级等第呈现,P为合格,F为不合格。

     四、组织与管理                               

(一)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成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会考办、招办、教研室、纪检监察室等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自治区和兵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各地、州、市、师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形成三级领导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更名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各地、州、市、师和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专门机构,根据本地区大小,人口多少,充实和加强专职干部队伍建设。要在各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普通高级中学要有专门人员管理学业水平考试的业务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应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其优长,使其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察,基础教育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招生部门要做好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招生的衔接等工作,教育科研部门要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研究与评价工作。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成绩管理。按照国家级考试的要求,切实加强考试的质量管理、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学业水平考试的效度和信度。

(三)自治区、兵团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说明》,规定考试内容、试卷构成、试题形式、计分体制等。加强命题计划、形式、考试项目、审题、试卷印刷、安全保密、评卷、统计分析、试卷评价、成绩公布与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自治区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设置考点、考场。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加强对施考工作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四)建立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进一步开发、完善学生电子注册、学籍考籍管理、信息评价网络化管理等软件并配备必要的信息技术设备,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阅卷,努力提高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准确、规范化程度。考试成绩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发挥学业水平考试的评价功能,开发和应用学业水平考试信息管理评价软件,利用考试考查成绩建立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为发展我区高中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挥指导性作用。  

(六)自治区、兵团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逐步提高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五、其它

(一)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普通高中学生,应将其同类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录随其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同类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以及对双语班、社会类考生的规定,另行制定。

(三)学业水平考试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实行,此前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沿用现行的高中毕业会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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