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1. 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综合分=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
2. 播音与主持艺术: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450分)
第十九条 我校男女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原则上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违规考生查处信息通报机制,学校按规定对校考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