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开展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苏教人函〔2016〕2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授权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6〕7号)精神,在各普通本科高校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江苏警官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无锡太湖学院、徐州工程学院、常州工学院、苏州科技大学、南通大学、淮海工学院、淮阴师范学院、盐城师范学院、江苏科技大学等15所高校开展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
上述高校自2016年起,可以对本校(含独立学院)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人员自行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得受理其他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发放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完善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细则,健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审查委员会,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将对有关高校自行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能认真履行认定工作职责的高等学校,将视情取消授权。
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