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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天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6-8-23 9:26:28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教委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下半年,天津市将在和平区、南开区先行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行。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协助市教委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初聘教师和实施定期注册制度前已聘在编在岗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
初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已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首次注册时,对于"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况,按如下办法注册:
(一)"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岗位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限期5年内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如下次定期注册时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则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各学校在新招聘教师时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八条  注册结论分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三种。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
(四)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二)未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已聘教师按规定时间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教师本人申请后,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学校,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的已聘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七)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至(五)项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初审中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所在学校,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六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期注册的终审。终审合格的,注册合格;终审不合格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说明理由。
注册结论应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注册结论。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注册最后结论标注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并同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填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结论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注册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过渡期满,暂缓情形消失或改正,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注册时间按年度顺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中发现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其他行为的,应先依法进行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理,再作出注册结论。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在依法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重新申请首次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按期或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复核申请应予受理,并于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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