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2013 年屯昌县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县职业技术学校,各中学: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 2013 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 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2013]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3 年屯昌县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教育厅关于 2013 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 [2013]4 号) 屯昌县教育局 2013 年 3 月 7 日 2013 年屯昌县初中毕业生 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 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维护教育公平。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管理,推进招生“阳 光工程”,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领导机构 成立 2013 年屯昌县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人 员有: 组 长:吴公宝(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刘宏晖(教育局副局长) 彭海英(教育局副局长) 陈裕浩(教育局副主任科员) 吴奇宏(县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主任) 成 员:洪光华(行政秘书室负责人) 罗 曾 吴 波(普教股主任) 帆(体卫艺室负责人) 文(县教育研究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 陈世君(中学教研室负责人) 工作人员:何 若(招生办科员) -2- 黄妙玉(招生办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招生办,办公室主任由 陈裕浩兼任。办公电话:67811340。 三、报名、考试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 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均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2、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应届初中毕业的驻琼部队 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及持有一 年以上居住证的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也 可以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3、户籍不在我省的其他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方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1)在我省初三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 (2)法定监护人为在我省就业的常住人员,且具有我 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 (二)报名时间 3 月 8 日—11 日,县(单位)中招办、中学上传报考学 生名单,省中招系统自动生成考生准考证号,并将准考证号 反馈市县、学校及学生。 4 月 2 日—12 日 24:00 时止,考生报名,在网上录入 报名信息数据。 -3- (三)报名办法 1、实行网上报名。 2、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外省市回琼 生、往届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 加考试。 3、不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本省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 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并考试,也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 名并考试。 4、户籍不在我省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报名 参加考试。 (四)考试工作 1、2013 年我省继续实行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考试合一的办法。考试成绩既作为衡量学生学业水平、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又作为高中阶段学 校招录新生的主要依据。 2、全省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包括听力 测试)、物理、化学、政治、历史、体育 8 个学科,除体育 学科之外 7 个学科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 考试、统一评卷。考试时间为 6 月 25 至 27 日。体育学科由 省制定考试科目,县教育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考试,考试时 间为 3 月 15—4 月 20 日。 全省统一考试学科的成绩,以各考试学科等级和各考试 -4- 学科原始分总分呈现,既公布考生的各考试学科等级,又公 布由各考试学科原始分相加而成的原始分总分,单科原始分 不公布。全省统一考查学科的成绩,只公布考生的学科等级。 3、全省统一考查科目为生物、地理、理化实验操作。 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和制定考查实施方案,县中招办按 有关规定组织考试和评卷,其成绩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 告单。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查时间为 4 月 18—5 月 5 日期间 完成,各校要将《考查方案》在 4 月 1 日前报送县中招办, 重点是考查具体时间的安排。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 5 月 10 日前完成。考查成绩呈现为 A、B、C、D 四个等级。 四、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计划 继续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课 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基[2003]104 号)普通 高中招生不得低于 4 个平行班,班额在 50 人左右的要求, 制定我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1)屯昌中学计划招生 700 名,其中正取生 609 名(含 统招生 370 名,“指标到校生”213 名,特长生 20 名,本校 教工子女 6 人),择校生 91 名(含我省其他市县户籍考生 10 名)。 (2)思源高中计划招生 750 名。其中正取生 652 名(含 统招生 626 名,特长生 20 名,本校教工子女 6 人),择校生 98 名(含我省其他市县户籍考生 10 名)。 -5- (二)招生范围 1、厅直属中学、高校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以及变 更管理权限后有全省招生协议的学校,继续全部或部分面向 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再面向全省招生(择校 生不受此限制)。 2、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只招收本省户籍考 生(择校生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不 受此限制)。其中,定点到我县的指标,只招收我县户籍的 考生。 3、我县普通高中学校的正取生计划,可招收我省其他 市县户籍且具有我县学籍并在我县报考的考生,不招收外省 市户籍考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 (三)录取依据和管理 1、各考试学科等级、原始分总分以及初中生综合素质评 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在县高中阶 段学校录取时,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作为 门槛,在其达到规定要求后,逐次比较原始分总分、综合素 质评价结果、教育厅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奖情况、县教育局组 织的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等。 2、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教 育厅负责各类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县中招办 负责我县高中学校的录取审批工作,未经县中招办审批的考 -6- 生不给予办理学籍。 (四)录取批次 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的录取按以下六个批次进行: 提前批:海南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国兴中学少数民族 特招班;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 和中英合作实验班,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实验班;中 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 第一批:省一级学校。 第二批: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省农垦中学、 农垦加来高级中学、农垦三亚高级中学以及参照市县(单位) 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批:省、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的择校生计划。 第四批:高职高专学校;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第五批: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择校生计划。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并设立 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 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 C 等及以 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 B 等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择校生不受此限制)。我县重点中学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 -7- 等级达到“C”等以上(含“C”等)的考生。 3、按照省中招办“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进一步提高‘指 标到校生’招生计划比例”的有关规定,我县将屯昌中学正 取生计划的 35%分配到我县各初中学校(不含屯昌中学) 具, 体分配方案另行通知。 4、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学校录取的择校生人数不 得超过本校择校生计划,学校录取择校生分数线不能低于择 校生分数线,择校生的收费标准不能高于省规定的标准。如 违反规定,县中招办不予审批,县教育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学 籍,责任由学校自负。 (六)普通高中补录取 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我县普通 高中招生缺计划情况,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 中招录取政策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剩余计划类别进行补录。 2、依据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正取生的 补录只能录取达到本校统招分数线之上的考生,择校生的补 录取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按自愿登记,通过县中招办集 中审批,缴费录取的程序进行,录取过程出现相关事项问题, 由县中招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七)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七)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 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外,其他考生须书面承诺 -8- 普通高中毕业时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或自觉遵守海南 省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否则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八)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2013 年,屯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划招生 400 名。 中职学校实行报名注册入学,不集中在录取场统一出 档。但要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中招办提供的报考志愿等相关 信息进行招生宣传、发动组织学生注册入学,开学后办理相 关录审手续。 五、优惠照顾政策 符合以下各类条件的考生,在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 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 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一)革命烈士子女,加 20 分。 (二)以下五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 5 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 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 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 3 人以 下(含 3 人)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 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上两场以上)的考生; -9- 4.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 女;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 级为 1—4 级的人员或子女; 6.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六、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和管理 考试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 各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 我县中招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 导和管理。 (二)加大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学生升 学指导工作,各校要统筹安排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宣传,既 帮助考生了解职业教育,转变升学观念,又避免干扰初中学 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三)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 禁提前分流学生。 (四)(四)加强对考试考务、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狠 抓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五)各招生学校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在秋季开学一周后不得再录取新生。 (六)(六)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严格做好指标到校生、 - 10 - 文体特长生、少数民族考生、教职工子女考生、享受优惠条 件考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 公开,办事公平、结果公正。 (七)(七)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坚持原则,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七、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县中招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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